【“八五”普法】业主砌墙侵占绿地 物业拆除有理有据

【“八五”普法】业主砌墙侵占绿地 物业拆除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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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小张在其房屋南面的小花园砌起实体墙,侵占公共道路和绿地。 小区物业公司多次要求小张退出侵占的公共道路及绿地,拆除其建在公共道路及绿地内的墙体,均遭到小张拒绝,物业公司遂将小张起诉至法院。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第274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等,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占用共有道路、绿地,已经侵害了小区内其他业主的共有权利,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人有权对私搭乱建的业主提起诉讼,要求其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原状。因此,物业公司要求张某拆除建在公共道路及绿地内墙体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286条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第3款增加规定,“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业主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社区是城市的基本单元,要实现社区的和谐稳定,就必须妥善处理好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民法典对此的有关规定,赋予了业主、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等相关当事人的诉权,也规定了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的职责,可以有效防范和制止此类问题的发生,成为保障人民权利的基本依据。

转自:台安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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