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上海公积金官微发布消息,调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此次政策提出,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上海市已有一套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与此同时,此次政策明确,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且贷款所购住房位于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据悉,上述通知自2024年1月3日起施行,1月3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执行,1月3日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该通知执行。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