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退而不休”谋利等问题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完善相应规定

严查“退而不休”谋利等问题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完善相应规定

00:00
06:18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有的党员退而不休搞“贪腐”,利用原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谋利等问题,《条例》对相关规定进行了完善。

2023年12月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张向东被开除党籍的消息。在通报中,张向东被指出存在靠金融吃金融,“退而不休”,大肆进行权钱交易等问题。

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利用在职时形成的职务影响,退休之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为特定关系人谋利。

此次《条例》在修订过程中,新增规定,离职或者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离职或者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此外,《条例》修订后,还进一步加强了对党员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处分规定,完善对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关注“新官不理旧账” 临阵退缩等问题

对于“新官不理旧账”、党员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条例》在修订过程中,也增加了相应规定。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同时,《条例》明确,党员干部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 邹开红:党的二十大对党员干部发扬斗争精神、带头担当作为提出了明确要求。此次修订《条例》,就有多个条款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那么促进领导干部切实负起责任,勇于解决遗留问题,积极推动改革发展。

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

为了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规定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以讲课费等名义变相送礼应予查处

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监督过程中发现,一些党员干部仍然存在特权思想,“四风”隐形变异出现新情况。对此,《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增加了相应规定。

新修订的《条例》在廉洁纪律部分,增加“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要求,同时新增规定,党员存在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另外,对违反有关规定滥发福利;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等“四风”问题,新修订的《条例》都明确了相应的处分规定。

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细化纪律规定

针对基层反映强烈的文山会海、过度留痕等问题,《条例》在工作纪律中,增加“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并明确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 邹开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大敌,是党内的一个顽瘴痼疾。这次修订《条例》聚焦执纪监督中常见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表现,细化了纪律规定,明确了惩戒规范,促进党员干部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扑下身子干实事、谋实招、求实效。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