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团建中发生意外,是否应按工伤处理?近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刘某在团建中溺亡为工伤,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来自黑龙江农村的刘某是大连某装饰工程公司销售员。公司规定,每月以部门为单位组织团建,完成业绩50万元,公司出经费5000元,如未完成,则活动经费由部门成员自行承担。
2022年7月底,部门负责人为提升士气,向公司领导请示自掏腰包到海边组织团建,考虑到部门未完成业绩,公司以赞助的形式给了部门负责人2000元。
活动前,部门负责人告诉刘某,这是部门组织的团建,不用他出钱,但需要他参加并购买活动所需物资,为此给他转了2000元。没想到的是,团建当天,刘某溺水,抢救无效后死亡。
随后,公司向人社部门为刘某申报工伤。人社部门经调查认为,这次团建公司未出经费,完全是刘某所在部门自行组织的活动,不符合认定工伤条件,因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2023年1月,刘某家属委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将人社部门起诉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并重新认定刘某为工伤。
庭审期间,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刘某在参加部门组织的团建活动中溺亡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涉及工作原因对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与本单位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活动受到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作原因处理。刘某到海边参加团建是部门组织并经请示公司领导同意,刘某作为部门成员,在团建活动中负责物资采买,其本人并未出资。此外,刘某参加部门团建活动目的与公司业绩有关,是公司鼓励参加的集体活动,应认定为工伤原因。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对刘某的工伤认定重新进行调查处理。
人社部门不服,遂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金海表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均为工伤。参加公司团建活动属因工外出,职工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作为公司一方,应当对团建活动进行必要的纸质记录,对团建活动内容、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登记备案,制定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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