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彭女士在江苏溧阳某公司上班,从事后勤工作,2022年12月底,彭女士感染新冠病毒。
因公司后勤人手不足,彭女士在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依然坚持工作,由于病情并没有好转,彭女士多次和公司协商,希望能安排人手让自己休息几天。几次协商后公司还是不同意,最终在12月29日,也就是全年工作日的倒数第二天,彭女士从公司离职。
彭女士离职后,向法院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资、补偿金以及年终奖。公司在庭审中回复:规章制度明文规定,只有上满全年,才能在第二年的1月领取上一年年终奖,彭女士在12月29日离职,还差一天才算全年全勤,不符合支付年终奖的条件,所以不愿意支付年终奖。
法院判决:公司应当支付年终奖
溧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彭女士一直工作至该年12月29日,因感染新冠病毒需休养才引发后续离职事宜,故尽管原告还需再工作一天才算满一年,但综合考虑员工感染新冠病毒期间公司应安排必要的病休假等因素,认定彭女士该年工作满一年,可以领取该年度的年终奖。
法官表示,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参加工作、服从管理的同时,应重视员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尊重员工劳动过程中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权,不能机械生硬不加变通地执行规章制度,若缺乏对劳动者权益最基础的保障,将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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