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监试用期两个月“碎片式加班”仍被开除,法院:公司应支付1.2万元加班费

总监试用期两个月“碎片式加班”仍被开除,法院:公司应支付1.2万元加班费

00:00
03:40

当你完成了一天工作在倒数下班三分钟时突然收到通知,“请营运部全体成员来会议室开个短会,助理做一下会议签到。”当你在周五下午一边在键盘上飞舞手指,一边在畅想周末时,领导发来消息:“小王,公司安排你明天去杭州参加三天的新媒体培训,好好珍惜这个机会。”

那么,在休息时间安排员工参加会议、培训公司是否要支付加班费呢?近日,松江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小范入职M公司担任营运总监职务。入职前说好的双休、8小时工作制,可入了职就是“另一个故事”了。

下班前:

领导:“小范啊你刚入职,可要多努力多学点东西,来吧晚上临时开个策划会。零星时间,不占什么的。”

一晚上过去了。

周五下午:

领导:“小范啊,本周末你用点零碎时间,去杭州培训下吧。”

几个周末过去了:

“小范,晚上用点零碎时间,再对接下白天没对接好的那家客户吧。”

小范:“领导,能请假吗?我这周末有点事。”

领导:“小范,要事业为主啊,你懂的。”

……

许多天过去了,小范经常因为参加例会,在晚上七点至九点后才能下班,好几个周末也都在“培训路上”。

饶是如此,入职两个月后,M公司依然以小范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向小范发出了解聘通知。小范决定就工资事宜申请劳动仲裁,并要求M公司支付上述在休息时间参加会议、培训产生的加班费。

后仲裁未支持其加班费主张,小范不服仲裁裁决,决定与前东家对簿公堂,诉至松江法院后,小范要求判令M公司支付平时延时、休息日加班工资1.7万余元。

M公司认为,员工手册上有加班审批流程,规定加班需要领导审批,未经批准,工作时间外或休息日节假日参加娱乐活动、学习活动等不视为加班,小范现主张的加班没有经过审批,此外培训遵循自愿原则,所以不视为加班。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范某提交的领导的通知以及打卡记录可以证明,其在休息时间存在加班事实。虽然员工手册规定了加班需要审批,但是不能以此否认范某被安排加班的事实。培训学习及高管开会系公司为自身管理经营需要进行的工作安排,M公司认为不属于加班缺乏依据。

故核算后,法院判决M公司支付范某平时延时、休息日加班工资1.2万余元。判决后,M公司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