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备受关注的山西阳高“订婚强奸案”一审宣判。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席某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婚介所介绍认识后于5月1日订立婚约。5月2日下午,在双方的准婚房内,被告人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于当晚打电话报警。5月5日席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本案一开始之所以吸引眼球,大约是因为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存在婚约关系,加上犯罪现场恰好发生在准新房内。然而,在法律上“准夫妻”和“准新房”的关系并不影响司法对强奸罪的判断。
根据刑法规定,判断强奸罪成立的核心要件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退一步而言,只要行为人违背了妇女意志,即便强奸行为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必然排除强奸罪的成立。更不用说属于恋爱阶段的订婚期间,这正是分析问题的法律思维。
而如何证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则是强奸案件的普遍难题,本案显然也不例外,从审理期限就可见一斑。
据媒体报道,本案一审审查起诉时间是2023年6月27日,按照刑诉法规定,一审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但一审法院至今才宣判,说明法院认为本案存在可以延期审理情形,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延期了3个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延期审理有4种情形,本案既不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也不属于“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及“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那么法院决定延期的唯一理由即是“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见,证明强奸的证据认定应是本案审理中最疑难的问题。这也是该类案件案发时的空间与环境所决定的。
强奸案大都发生在隐私空间,现场没有第三者,往往也没有监控录像,如何证明案发时双方的性行为属于男方“违背妇女意志”就易成疑问。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尤其是被告人不认罪时,更要确保所有在案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所以,强奸案不能仅看被害一方的口供,也不是说只要被害人事后报了案就证明被告人构成强奸罪。
实践中,对于强奸与否,应当坚持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综合判定。事前方面,应审查男女双方有无发生性行为的关系基础,对于非恋人关系的普通朋友甚至陌生人,强奸的可能性更高。事中方面,应重点搜集在场物证,并审查男女双方笔录与案发现场客观证据是否相互印证,重点对报案人进行身体检查,对案发现场周围可能出现的人物进行询问。事后方面,女方报警的间隔时间,女方事后向他人倾诉,女方的行为表现,双方沟通谈判记录等也能回溯案发事实情况。当然,在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判断中,事中的重要程度高,事后与事前只是起辅助性判断作用。
熟人强奸一直是强奸案件的主要类型。美国作家罗宾·沃肖通过对美国大学校园的调查,在全美首部性暴力调查报告《危险的熟人》中披露出令人震惊的事实:在遭遇过强奸或者强奸未遂的被害人中,80%的女性认识行为人。我国近年来的案件调查也证明,强奸案件大部分都是熟人作案,未成年人被性侵类案件熟人作案率更高。
熟人强奸一方面带来被害人权利保障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容易因降低证据标准产生冤假错案。这就对司法机关审查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案中,双方认识时间太短,感情基础不牢靠,可能是法官对这起案件认定有罪的“自由心证”。不过,由于强奸罪案件不公开开庭审理,具体认定依据不公开,就不能就具体案情进行评价。但不管怎样,如果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时,司法机关还是应坚持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坚决做到疑罪从无,而不是将就从轻。目前,涉事男方当庭提出上诉,不妨看后续进展。
预防熟人强奸,就女性而言,在生活中要注意提高防止被害的意识,特别是在与男性单独相处时,女性的自我保护意识一刻不能放松。就男性而言,与女方发生亲密关系不等同于性关系,若寻求发生性关系务必要征得对方的同意,必须考虑到即便当时的氛围非常暧昧,也不能推断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更不可以“她不同意怎么跟我开房”这种逻辑来反证自己行为的合法性。这或许也是“订婚强奸案”给我们的一种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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