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做出判决,撤销2023年6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就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区乡镇企业总公司合同纠纷案做出的一审裁定。
据了解,一审法院审理期间,中国红牛变更了诉求,其中包括,确认《协议书》第七条即“本协议有效期50年,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请求确认《协议书》约定的丙方的存续期为50年;基于《协议书》第七条的约定,判令由泰国天丝控制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和英特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办理中国红牛营业期限续展至2045年11月9日的工商登记手续,由泰国天丝配合中国红牛办理营业期限续展至2045年11月9日的工商登记手续等。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中国红牛提交一份落款日期为1995年11月10日的《协议书》,并主张该《协议书》系本案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基本文件。中国红牛解释称,《协议书》属于复合型合同,每一合同条款项下纠纷都可能指向不同的案由和请求权基础,故其将《协议书》不同条款拆解开向不同法院提起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中国红牛还强调,其在本案中仅以《协议书》第七条为请求权基础。但一审法院当时认为,中国红牛既不属于本案适格原告,其诉讼请求亦人为将不具有独立性的合同条款单独拆分要求予以司法确认,驳回了中国红牛的诉讼。
随后,中国红牛不服一审法院裁定,仍持原起诉理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驳回起诉民事裁定,本案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国红牛等公司所签《协议书》中约定了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中国红牛作为《协议书》的签订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亦享有《协议书》中所约定的权利。此外,基于合同条款的相对独立性,中国红牛依据“50年协议”的不同条款分别提起诉讼,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京04民初713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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