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企业拖欠农民工劳务费,法院:参照职工债权优先受偿

破产重整企业拖欠农民工劳务费,法院:参照职工债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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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农民工讨薪”案。

该案中,农民工老张等人经介绍,为海洋公司进行厂区改造却在公司破产时也没拿到工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张等人属于依法应予保护的弱势群体,故参照职工债权优先受偿的相关规定,确认老张等人对海洋公司享有优先债权。

老张等人诉称,他们系海洋公司厂区改造施工工地工人,为海洋公司工作,但海洋公司未给付工资。现海洋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他们作为公司的工人申报了职工债权,但是管理人对上述债权不予确认。故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对海洋公司享有职工优先债权。

海洋公司辩称,老张等人不是海洋公司职工,欠付金额不是职工债权,而是建设工程人工费。海洋公司与老张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直接支付工资,也没有缴纳社保等,案涉款项不是职工债权。该款项应由劳务公司申报普通债权,而非作为债权人申报职工债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张等人系经老王介绍到海洋公司进行厂区改造,其虽提交了海洋公司盖章的考勤表、未发放工人工资明细表等证据,但考勤表显示,老王作为劳务队长进行了签字,结合老张等人系经老王介绍、工作内容为工程施工等因素,不足以认定老张等人与海洋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因此,老张等人与海洋公司之间,应认定为劳务雇佣关系。海洋公司虽主张案涉债权应属劳务公司所有,但劳务公司于2019年方登记成立,老张等人提供劳务的时间在此之前。故对海洋公司该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老张等人为海洋公司提供劳务,该公司对出勤及欠付工资情况盖章予以确认,依据其提供劳务的范围、期间,可以认定老张等人申报的债权属于《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且农民工作为受保护的弱势群体,国家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亦有保障性规定,老张等人作为农民工,其劳动报酬依法应当予以优先保障,故案涉债权虽不宜认定为职工债权,但应当参照职工债权优先受偿。宣判后,海洋公司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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