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要“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释

为何要“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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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介绍了本次刑法修正案调整的情况,就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主要是出于什么考虑作了解释。

调整、提高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相关贿赂犯罪的刑罚

臧铁伟表示,党的二十大强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对行贿行为决不能纵容。

长期以来,实践中存在对行贿惩处偏弱的情况。从有关数据看,同期行贿受贿案件查处数量差距较大。这种过于宽大、不追究行贿的情况,不利于切断贿赂犯罪因果链,行贿不禁,受贿不止。系统治理行贿犯罪问题,需要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臧铁伟说,这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修改行贿犯罪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的又一次重要修改,从刑法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本次修改还进一步调整、提高了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相关贿赂犯罪的刑罚,加强犯罪惩治。

将现行刑法对国有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几类犯罪情形扩大到民营企业

刑法修正案草案对涉民营企业的有关犯罪作了新的规定。这对于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保护民企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有何显著作用?

臧铁伟表示,近些年,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刑法对国有企业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等相关腐败犯罪作出规定,而这些违法行为也逐渐在民营企业中出现和增长,需要依法惩治。

2013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涉及修改这方面规定的议案、建议和提案有65件,其中很多是来自企业的代表、委员,此次刑法修改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了他们的意见建议,包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陈志列、徐冠巨、杨兴平、冯琪雅,以及多次提出相关意见建议的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陈锦石,十二届、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高彦明等。

臧铁伟表示,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发展工作,要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实下来。2023年7月14日,中央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防范治理提出明确要求。

据他介绍,这次修改刑法,将现行刑法第165条、第166条、第169条对国有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企业资产犯罪扩大到民营企业,同时立足民营企业发展中的情况和特点作出规定。目的是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关键岗位人员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进行的“损企肥私”行为,加强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保护,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家的信心,为民营企业有效预防惩治内部腐败犯罪提供法律手段。

公司法修订草案拟完善股东对全资子公司董监高等提起代表诉讼的程序

此外,对于公司法修订草案在股东查阅权和股东代表诉讼方面有哪些修改完善,臧铁伟也作了介绍。

据悉,公司法修订草案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规定,增加股东对全资子公司董监高等提起代表诉讼的规定,保障中小股东更好行使股东权利和监督公司经营管理。草案四次审议稿拟增加股东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规定。

同时,拟完善股东对全资子公司董监高等提起代表诉讼的程序,增加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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