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易鹏飞受贿、滥用职权一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22年,被告人易鹏飞利用担任湖南省原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怀化市市长、娄底市市长、郴州市委书记、湖南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资金申请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5年至2023年,易鹏飞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40万余元。2019年4月至2020年10月,易鹏飞担任郴州市委书记期间,在招商工作中,明知有关公司所要求的土地出让优惠政策违反国务院禁止零地价和变相返还土地出让金的规定,且在有关人员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决定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致使公共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4.48亿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易鹏飞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易鹏飞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易鹏飞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今年2月5日消息,易鹏飞被查;今年7月27日消息,易鹏飞被“双开”。
经查,易鹏飞丧失理想信念,背离“两个维护”政治原则,违背党的宗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宴请;违反组织原则,任人唯私唯利,大肆卖官鬻爵;自身不正,带坏全家,纵容、默许亲属利用本人职权影响谋取私利,大搞“家族式”腐败,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贪图享乐,玩物丧志,沉迷打牌、打麻将;贪婪无度,任性用权,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滥用职权造成重大公共财产损失。
易鹏飞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易鹏飞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湖南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据公开简历,易鹏飞生于1962年,曾任湖南省怀化市市长、娄底市市长、郴州市委书记等职。
2018年,易鹏飞任湖南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继续兼任郴州市委书记,2021年卸任郴州市委书记,今年1月卸任湖南省政协副主席,至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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