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他在自己请假休息的当天,还批准了部门其余17人的请假申请,导致出现部门集体缺勤、公司人力资源工作瘫痪。最终,他不仅被开除,还被要求支付高额赔偿。
日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劳动纠纷案件。
据了解,宋先生在一家电子厂担任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负责公司两千多名员工的考勤等人力管理工作。10月17日,宋先生因受伤向单位申请于20日休病假一天,获得公司批准。但在接下来几天中,部门其他同事也纷纷以看病、探亲、调休等各类原因向宋先生请假,宋先生一一批准。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在20日当天,宋先生所在的公司人力资源部共18名员工竟然出现集体缺勤现象,导致当天人力资源工作陷入瘫痪。21日,公司发出公告,以宋先生等18名员工严重失职为由,开除了整个部门的员工,并对宋先生罚款694元。
在宋先生等员工提起仲裁后,公司还提出反请求,要求宋先生赔偿原告为恢复人力资源部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损失等共60余万元。因公司诉求未获支持,遂诉至法院。
虎丘法院经审理认为,宋先生在同一天,不但自己请假,还批准部门所有员工请假的行为,不论其是否事出有因,均应认定为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公司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宋先生以名誉损失费、恶意辞退赔偿金及撤销开除公告等诉讼请求,均不应得到支持。关于公司主张的赔偿重新组建人力资源部所花费用,并非是宋先生的失职行为所必然造成,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公司要求宋先生等员工赔偿数十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针对集体请假的行为,《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邢芝凡律师表示,集体休假本身其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但是应该做好工作的交接安排。在本案中,人力资源部门作为公司管理人事运转的关键部门,应当尽量保障有人员在岗,集体请假可能会导致公司当日人力资源管理脱节,影响公司其他业务经营。如果不合理的休假安排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害的,就构成了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之一。
关于劳动者给公司造成损失后的经济赔偿问题,邢芝凡律师分析指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是要同时达到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的,通常员工应当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不过我国法律对于何为“严重”没有明确的界定,公司有规章制度的,依照规章制度执行;没有规章制度的,通常要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员工的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
部门全员请假一事,也引发了网友们的讨论。有网友调侃“这领导能扛事”;也有网友抱着吃瓜心态表示,“想知道一个部门全部不上班背后的故事”;亦有网友提出质疑,“批准请假了怎么还算集体缺勤?公司制度有合理漏洞”;此外,还有网友为其他员工叫屈,“部门员工按流程请了假被开除,不公平”。
事实上,近年来,因“加班文化”盛行等原因,与请假休假有关的劳动纠纷不在少数。提及请假,不少职场人会陷入不敢请的“请假羞耻”状态,还有部分职场人在请假上“困难重重”。无假可休、有假难休成为不少职场人心中的“隐痛”。
记者注意到,在小红书等社交媒体上,有不少网友分享自己请假难、休假难的经历。还有一些网友因为请假与领导或单位发生纠纷,最终主动或被迫离职。
对此,邢芝凡律师建议,企业应依法建立合理、科学的假期管理制度。对于关键岗位人员请假的,应当设置顶岗或其他协调方案,确保企业职能正常运转;对于员工请假的,应当注意做好收假条、审核期限等审批工作,并注意留存相关凭证。作为员工也应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请假制度,按时提交假条,诚信请假、休假。如果企业存在不合理的假期安排,员工有权拒绝。当员工认为权利遭到侵犯时,可以注意留存证据,并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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