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这里是由深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深圳市医疗保障局龙岗分局联合深圳晚报、深圳喜马拉雅推出的医保政策科普类专题播客“医保十二问”。在这里,我们将帮助大家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医保政策,让相关政策真正做到普惠于民。
此前,我们为大家带来了合理使用医保政策的相关解读,符合要求的市民朋友通过申请即可享受各种政策福利,但是,若是不符合条件的市民朋友试图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不属于自己的待遇条件,则构成欺诈骗保,需要承担一定的后果。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二)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三)重复享受医保待遇;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