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16条!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新增16条!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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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下午,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的背景、意义及主要内容等情况进行解读。

据了解,现行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于2001年7月通过并施行,距今已22年。2023年11月29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什么要修订?《决定》有何特点?

发布会上,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阖介绍,修订后的决定共二十九条,比原决定增加了16条,总体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全省实际,细化补充部分内容,聚焦经济工作监督重点、监督程序、监督机制等进行明确和规范。

值得关注的是,修订后的决定明确了经济工作监督范围和重点。杨阖介绍,决定明确了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对省政府五个方面的经济工作开展监督;还明确围绕国家和省经济工作中心和全局依法加强监督,重点关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科技创新、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坚持绿色低碳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

《决定》也细化和完善计划规划的监督程序。杨阖介绍,结合实际,《决定》对全省年度计划和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调整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

并明确了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审查所需材料等义务,有利于实践中各项监督工作的操作落实。此外,对于听取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在时间上明确为“一般应当在每年七月”,以适应特殊情况的需要。

谈及特点,四川省人大经济委副主任委员陈贵林指出,决定解决了监督程序规定不够细化的问题,对计划规划的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调整的条件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实践中的操作落实。

《决定》总结了全省在加强和改进经济工作监督方面的有效做法,明确可以开展省、市、县三级人大联动监督,推动进一步形成经济工作监督合力,体现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围绕发挥人大代表在经济工作监督中的主体作用作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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