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星球被处罚详情公布,律师:该公司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可索赔

彩虹星球被处罚详情公布,律师:该公司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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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在其官网公布了西安彩虹星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于12月8日作出。此前的12月12日,“彩虹星球”公司负责人王来库向媒体表示,公司已收到处罚决定书,“全面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并放弃行政复议,同时向消费者诚挚道歉,并积极改正”。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在看过该处罚决定书后认为,“彩虹星球”公司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以依法索赔。

处罚决定书显示,“彩虹星球”在抖音平台通过“彩虹星球合作社官方旗舰店”对其产品进行销售的过程中,以产品详情页、直播、发布短视频等形式对鸭屎香单丛乌龙茶、有机鸡蛋等49种产品进行宣传。经查,其部分宣传内容表述不实,构成误导消费者。

具体包括:产品信息宣传不准确,易误导消费者;产品检测不能全面、客观反映产品整体质量,与宣传内容不一致,易误导消费者;宣传数据无权威测算来源或权威证明材料;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易误导消费者;展示信息与在售产品实际情况不一致,易误导消费者。

过度检测引人误解

“彩虹星球”最初为大众所知是因为其宣称“为解决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问题而创办”“每一个产品单独制定他的检测标准,参考欧盟高于国标”,但该公司不久就引发广泛争议。今年4月,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发文指出,“彩虹星球”是使用话术贬低同行抬高自己。

“彩虹星球”公司声称对其所售卖的产品,往往会进行大量检测,但许多检测是“国标”没有强制要求的检测项目,因此“彩虹星球”公司被舆论质疑为利用过度检测来增加“卖点”,以标榜自己的产品更安全可靠。

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处罚决定书显示,“彩虹星球”公司通过“彩虹星球合作社官方旗舰店”销售鸭屎香单丛乌龙茶等48种产品时,购买页面均标示“通过**项安全检测”的内容,以产品“鸭屎香单丛乌龙茶”为例,其购买页面标示“通过 524 项安全检测”,同时以产品详情信息、视频、直播等形式,展示相应的《SGS检测报告》,且部分《SGS检测报告》无“CMA”标志,并宣称以下内容:“每一个产品都会严格把关,这是彩虹不变的坚持、上架的产品通过了SGS安心检测、我们检测里面的农残等都是没有的。”

西安市市场监管局认为,食品检测是一整套严谨规范的操作流程,包括执法人员在内的日常监督管理中,对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都严格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方法进行抽样检测,并据此对食品的整体安全质量进行证明。本案中当事人自行送样检测所取得的检测报告中清晰载明:“除非另有说明,本检测结果仅与被检测物品有关。未经检验机构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擅自使用检测结果进行不当宣传。本检测报告仅作为科研、教学或内部质量控制之用。未经检验机构批准,不得复制报告。”

西安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针对产品检测进行的上述宣传,存在以下 3 种引人误解的情形:1.当事人为实现产品质量把控,确对其销售的每个品类产品进行了送样检测,但被检测产品仅为该品类产品中的个别部分,并非将所售的每个产品按照宣称项目进行全面检测,当事人的宣传内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其销售的每一个产品均经过了项目众多、严格规范的检测流程;2.当事人在其产品宣传中,使用部分无“CMA”标志的《SGS 检测报告》进行展示,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无“CMA”标志的《检测报告》与有“CMA”标志的《检测报告》具有相同的法律证明效力;3.当事人自行抽样送检所取得的《SGS检测报告》,仅能作为产品质量把控的依据在其公司内部使用,当事人使用相关《SGS检测报告》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易使消费者误以为其展示的《SGS检测报告》对当事人在售的所有同类产品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当事人在其宣传中,对产品的允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片面评价食品添加剂

西安市市场监管局查明,“彩虹星球合作社官方旗舰店”百花蜜、鸭屎香单丛乌龙茶、手抓饼学生营养家庭装等47种产品的交易详情页面上标示:“已经保护了3270亩土地,帮扶了10余家有机农场,间接固碳229.33吨以上,减碳 662.74 吨以上”“每亩土地产量1500斤左右,节水300立方米,相当于每颗蜜瓜改善1平方米荒漠化土地,以及你吃到的每一颗蜜瓜都直接节水一立方米,用生态种植的方式把荒漠变成绿洲”等宣传用语。

但“彩虹星球”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内容及数据的权威测算来源或权威证明材料,其涉嫌使用虚构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引用语做证明材料,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有定论的事实用于产品宣传。

此外,“彩虹星球”公司还通过“彩虹星球合作社官方旗舰店”在抖音上发布过三个涉及食品添加剂的视频。

在这些视频中,其宣传相关产品使用了多种食品添加剂,并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表述为“负面添加”,误导消费者认为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是不健康、不安全的,但其无法提供相关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证据,不能证明相关产品不健康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 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西安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彩虹星球”公司的行为对产品做出了片面的宣传或对比。

2023年9月30日,“彩虹星球合作社官方旗舰店”在抖音上发布“晨曦寻虾”的视频,视频中,当事人向消费者展示了一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并且在该视频中称:“61600 亩有机盐田虾,是全部给到了彩虹。”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其所售盐田虾的有机认证证明文件,视频中展示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为“唐山曹妃甸惠通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并非盐田虾产品外包装标示的生产商,当事人的上述宣传行为,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自己购买的产品为有机产品,且生产商为“唐山曹妃甸惠通水产科技有限公司”。

律师认为构成消费欺诈

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处罚决定书显示,“彩虹星球”公司在抖音APP上,通过“彩虹星球合作社官方旗舰店”的账号,以产品详情页、直播、发布短视频等形式,对其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70000 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内容为,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毋庸置疑,“彩虹星球公司”通过“彩虹星球合作社官方旗舰店”的账号的宣传构成虚假宣传,依据《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赵良善表示,虚假宣传则孳生消费欺诈,虚假宣传目的是欺诈消费者,构成消费欺诈的,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接五百元赔偿。”要求卖方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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