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被告人一审获死刑,高空抛物如何定责、定罪?

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被告人一审获死刑,高空抛物如何定责、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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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长春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死刑。周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12月13日晚,被害人小娄的姐姐告诉记者,她认可法院的判决结果。同时,她认为,被告人在案发前曾有多次高空抛物的行为,却未被及时制止,这是最终导致路过此处的妹妹被砸身亡的原因之一。对此,她将考虑继续追究相关方的责任。

今年6月22日晚,女子小娄来到长春探望朋友,在一小吃街被男子周某高空投掷的砖头砸中不幸离世。

高空抛物现象一直以来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随着“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被告人一审获死刑”的相关话题登上热搜,高空抛物案如何定责、定罪的问题也再次引发讨论。这起高空抛物案为何特殊?新京报记者采访了两位法律专家对此进行解读。

23岁男子多次高空抛物后砸中被害人

被害人小娄的姐姐娄女士介绍,今年6月22日晚,在北京工作的小娄到吉林省长春市游玩时,在长春市红旗街万达广场小吃街被一块从高空抛下来的砖头砸中头部,不幸离世。而抛下砖头的是住在附近一公寓23岁的男子周某。

据媒体此前报道,周某十几岁时辍学,曾长期依靠父母提供生活费用。事发前周某通过移动支付软件透支获得资金,从上海乘坐飞机来到长春。6月17日至6月22日,其租住在长春市红旗街万达广场附近一公寓内。

6月22日,周某来到万达广场内吃饭,将身上最后的几十元花光后返回住处。当晚在公寓楼道内捡拾砖头,多次从高空中抛下砖头,直到听见楼下传来尖叫声,周某来到一楼查看,确认砸到人后,自行前往派出所投案。

公开信息显示,事发地长春红旗街万达广场位于朝阳区红旗街与同德路交会处,地处城市红旗街商圈,是长春市最繁华的地段之一。

这并非周某第一次作案。娄女士告诉新京报记者,周某曾在庭审中表示,他知道公寓楼下人流量很大,在入住公寓的六天内曾十几次在公寓高层向下投掷砖头等物品,投掷物品包括桶装水、罐装可乐、砖头等。

被害人家属:或将继续追究相关方责任

11月27日,该案一审在长春中院开庭审理,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周某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其死刑,当庭未宣判。

据媒体此前报道,在该案一审审理中,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6月22日21时至23时许,周某在该市朝阳区红旗街某公寓32楼楼道窗户和楼顶天台等位置,先后向地面人群投掷八块砖头,其中一块砖头击中被害人小娄的额部。而在此之前,2023年6月17日下午和晚间,周某还在本市红旗街某公寓3310室窗户投掷了两桶5升桶装水和三罐未开封可乐,有人被砸中。

对此,娄某的姐姐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妹妹遇害之前,也曾有被砸中的人向当地警方报案,但一直未找到施害者,直到妹妹被砸身亡,周某自行前往派出所投案。据她了解,到案后,周某曾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想死不敢跳楼,想扔砖头砸死人,之后被抓走执行死刑。

另据媒体此前报道,长春市检察院在该案一审庭审的指控中提到了被告人高空抛物的动机系被告人周某因不能自食其力,产生厌世、仇视社会情绪,遂预谋采取从高层建筑物上多次投掷砖头等物品的方式,以戕害地面不特定人员生命。经法医精神鉴定,周某涉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2月13日,该案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死刑,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等4万余元。

12月13日晚,娄女士告诉记者,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自始至终未向家属道歉。开庭前,周某带着笑容进入法庭。此后,他在听到法院宣布对他的死刑判决时表示不上诉。而周某的妈妈则在一旁痛哭。

对于该案的判决结果,娄女士表示,她认可法院作出的判决,但仍觉得悲哀,“他就是想通过砸死人来求死。”娄女士称,妹妹原本是一名优秀的法律工作者,今年28岁,却因此而失去生命。

“如果相关管理方在接到群众投诉高空抛物的时候及时采取相应防范或警示措施,这场悲剧是不是就可以避免?”娄女士称,事发后她曾前往周某所居住的公寓,她发现在该公寓30楼往上的楼道内堆有大量砖头、瓷砖等。进入天台的门上也并未关闭,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安全通道,前往顶楼天台。周某正是从楼道里拿到了砖头,走上了天台。此外,她还了解到,案发前,妹妹遇害点附近的摊主曾向小吃街的管理者反映有人高空抛物,但周某的恶行却始终未被及时制止。对此,娄女士称,她将考虑继续追究相关方的责任。

三年审结高空抛物民事案件1200余件

高空抛物现象一直以来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长春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一审宣判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此同时,此类高空抛物案该如何定责、定罪的问题也再次引发讨论。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6至2018年这3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1200多件,近三成因为高空抛物坠物导致了人身损害;受理的刑事案件31件,其中有超过五成的案件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对此,浙江省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吴清旺表示,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案频发,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此背景下公布实施《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其中,第5条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意见》第6条规定,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舒洪水提到,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增设了高空抛物罪。该条文共有两款规定,第1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2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专家:高空抛物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按处罚较重的定罪

在“长春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中,法院究竟为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而非定为高空抛物罪?

舒洪水分析,从高空抛物罪的体系地位可以看出,本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倘若同一高空抛物情节严重行为还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时,则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同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这属于典型的想象竞合。对于想象竞合,在定罪量刑上适用“从一重处”原则,即按照行为所构成的较重犯罪选择法定刑。

在高空抛物“致人死亡”的情形下,倘若行为人是故意为之,则行为人的行为除成立高空抛物罪外,还同时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倘如行为人主观上并非故意而是过失,则行为人的行为除成立高空抛物罪外,还同时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吴清旺表达了相同的看法,并非所有的高空抛物行为都以高空抛物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在本案中的被告人周某曾多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明知楼下是小吃街、人员密集,而且其并不认识被害人,无伤害、杀害特定人员的动机。“从主观故意、犯罪次数、犯罪手段、后果考虑,法院认定周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判处周某死刑,这是符合法律精神的,即公平公正。”吴清旺表示。

舒洪水进一步分析称,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是故意通过高空抛物行为产生他人死亡结果,因此其行为同时符合高空抛物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因此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5条规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上述二罪的刑罚均高于高空抛物罪且最高刑罚均为死刑,因此,本案的定罪量刑应当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二罪中选择。

在以上情形的基础上进一步考察,同时依据已知的本案案情信息,根据刑法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等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周某最高可判处死刑。

此外,针对被害人家属提出的追究相关方的责任问题,舒洪水表示,从高空抛物的民事与行政责任方面来看,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提出的16条具体措施中,就明确规定了被害人可依法就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等有关单位或人员的法律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吴清旺表示,被害人家属可在合理的范围内,考察相关管理方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例如,相关监管方有无按照当地规定安装监控,或者有无保安巡逻值班制度,再或者有无在多次发现或知道经常有业主高空抛物的情况下没有尽到提醒以及采取消除风险隐患的措施等义务。

《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其中,第1款规定了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第2款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即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在第3款还规定了“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此外,舒洪水还提到关于此案的行政责任。城市管理部门对于公共场所的安全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高空抛物可能触犯治安法规,城市管理部门应采取措施,维护公共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注重发挥行政审判对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积极作用,切实保护受害人依法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相应职责。受害人等行政相对方对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因此,如果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未能履行职责,也可能面临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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