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推进严格公正执法,维护行业秩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12月12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全文共计四章三十一条,从主要内容来看包括“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细化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规范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标准”等四方面。
其中关于“细化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办法》明确减轻、从轻、适中、从重处罚的基本内涵。同时,《办法》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进一步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
以从重处罚为例,记者看到“机构内控严重缺失或者严重失效,违法行为涉及面广,影响程度大或者具有普遍性、群体性特征”等八种表现,被明确标示在《办法》的适用情形中。
而机构若适用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等情况的,按照《办法》将可以不予处罚。
在金融监管总局2023年三季度银行业保险业数据信息新闻发布会上,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工作相关负责人刘志清曾披露,金融监管总局加大了对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2023年前三季度共处罚银行保险机构2978家次,处罚责任人员5512人次,罚没合计63亿元。
但如果处罚实践较为复杂,市场主体情况差异大,《办法》又将如何平衡统一性与灵活性?
对此,金融监管总局表示,考虑处罚实践的复杂性,《办法》预留了一定裁量空间,对同时存在多种不同种类裁量情节等复杂情形,允许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裁量尺度,避免“一刀切”造成执法僵化。另外,明确适用《办法》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亦可以调整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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