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30日印发实施的《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12月11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有关情况。
11月30日,国务院印发实施《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由生态环境部等26个部门联合制定。这是国家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之后,我国发布的第三个“大气十条”。
吹风会上,生态环境部总工程师、大气环境司司长刘炳江介绍,《行动计划》明确了总体思路,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同时,提出九项重点工作任务,包括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加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强化多污染物减排,以及加强机制建设、严格执法监督、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开展全民行动等。
《行动计划》提出,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下降1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0%以上。
《行动计划》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进行了优化调整,并分别提出了改善目标,要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PM2.5浓度分别下降20%、15%,长三角地区PM2.5浓度总体达标,北京市控制在32微克/立方米以内。
此外,《行动计划》明确,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