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正义网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政府原副市长刘为民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玉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为民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玉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为民利用担任南宁市农业局局长,南宁市兴宁区区长、区委书记,南宁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退休后主动投案自首
2023年9月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刘为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3年11月2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刘为民被开除党籍。经查,刘为民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销毁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将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交由他人支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目无纪法,肆意妄为,为官不正,私欲膨胀,大肆干预插手工程项目,大搞权钱交易,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刘为民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刘为民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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