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都难免会与他人产生各种经济往来,甚至可能产生纠纷,但因此采取过激手段“索债”却着实不该。
近期,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冲动“索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刑事案件。
案情回顾
明某与王某相识已久,本来关系不错,后来在交往中产生了经济纠纷,尚未解决。明某认为,对方在财产上亏欠自己良多;而王某则认为双方债权债务已结清。双方谈不拢,明某便产生了简单粗暴“索债”的想法。
2023年初的一个凌晨,明某闯进王某家中,又以需要王某帮助寻找工具为由,将已上床睡觉的王某骗下了楼,由于走得匆忙,王某下楼仅穿拖鞋,且未带手机。
下楼后,明某强行将王某带进自己车里,载至某处偏僻路段停靠,将其关在车里达40多个小时,不断要求王某解决双方间的经济纠纷,期间还曾殴打、威胁对方。
直到第二日晚上,王某趁明某睡着之际,才偷偷用他的手机给自己家人发送求救短信。家人根据定位立刻报警,公安机关驱车数十里将王某解救。
被告人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拒不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后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审理中,被害人王某主动表示愿意谅解明某,明某当庭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
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明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明某在非法拘禁他人期间具有殴打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明某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明某当庭自愿认罪,对犯罪事实做了供述,且取得被害人王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人民法院结合本案的具体量刑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非法拘禁罪的认定标准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作为一种持续行为,只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达到一定程度才可作为犯罪处理,否则可作为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
当前,普通公民非法拘禁他人案件的立案标准可参照2006年7月最高检印发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应予立案的情形,以及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的相关规定从严把握。
本案中,被告人明某在寒冬深夜强行将被害人王某带出家门,王某离开家门时仅穿拖鞋未穿袜子,也未携带手机,结合明某和王某行车记录仪中对话的内容和语气,王某显然不是自愿上明某的车。再根据被告人明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行车记录仪上车时间的记录以及求救短信的时间等可知被告人明某非法剥夺王某人身自由达40多个小时,故被告人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二、非法拘禁罪与催收非法债务罪、抢劫罪、绑架罪的区别
非法拘禁罪中的行为应达到剥夺对方人身自由的程度,而不仅仅只是限制。2020年《刑法修正案》增设的催收非法债务罪就将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方式”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作为规制对象。
同时,非法拘禁罪系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犯罪,主观上不能有“非法占有”目的,基于非法拘禁罪侵害的法益,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成立的前提是该债务应真实存在或者有存在的可能性,如果虚构债务非法扣留他人强行现场索取财物的,可能成立抢劫罪;如果虚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以此为要挟向其家属索要财物的,则可能成立绑架罪。
三、当事人维权需理性
当事人在商品买卖、合伙经营、公司参股、民间借贷等经济往来或婚姻家庭生活中因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纠纷的现象常有发生。此时,如何选择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直接影响该利益能否实现。
在人民群众法治思维和权利意识普遍增强,证据观念深入人心的当下,公力救济是理性维权的有效途径之一。
那些试图用自身蛮力甚至暴力方式迫使对方给付财物实现自身债权的人,轻则将受治安处罚,重则将受刑事制裁,如果将对方打成轻伤以上,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索债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以非法绑架、挟持他人的方法勒索财物的,还可能成立绑架罪或者抢劫罪。即使未触犯刑律,给他人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也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自己付出的代价将远大于自己实际应得的价值。
本案中,被告人明某本可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合理、合法解决双方纠纷,但却采取了拘禁手段,最终越陷越深,锒铛入狱,令人唏嘘不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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