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高发,借贷资金来源多样,其中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再转贷占绝对比重。12月6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梳理了相关典型案例,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律意识,自觉规范借贷行为。
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能赚利息吗?
在一起案例中,2020年11月18日,魏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魏某将信用卡转借给张某使用,借款额度为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每月利息3000元,在此期间由张某偿还信用卡欠款。
协议签订后,魏某办理了四张信用卡并交给张某使用,张某付了3000元利息,还了5个月的信用卡欠款,之后就没有再偿还。魏某多次索要信用卡,但张某都没有归还。2021年9月12日,魏某将四张信用卡办理挂失。信用卡对账单显示,四张信用卡尚欠款101542元。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透支信用卡实质上是提前取得银行授信额度的银行贷款。魏某通过出借信用卡向张某提供借款并收取利息,属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行为,并且张某知晓该情况。所以,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
魏某办理挂失时,四张信用卡欠款共计101542元,张某应予以返还。但应该扣除张某已向魏某支付的3000元。双方都明知借用信用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都有过错。所以,法院认定张某应当返还魏某98542元,其余损失双方各自承担。
法官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金融机构主要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也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例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平台。
本案中,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是银行基于持卡人的征信而发放的,由持卡人在一定期限和一定额度内透支消费,具有个人专属性。所以,信用卡资金也属于信贷资金。魏某将信用卡出借给张某使用,套刷信贷资金,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扰乱了市场金融秩序,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应为无效。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款合同无效。但这并不影响转贷行为人和金融机构之间贷款合同的效力,转贷行为人依然需要承担贷款合同义务。另外,如果转贷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实施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转贷行为人可能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出借资金来源不明,借款合同有效吗?
在一起案例中,孙某和汪某曾是恋爱关系。2020年5月起至2021年7月,孙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多次向汪某转账。2021年7月19日,汪某向孙某出具欠条,“借款人汪某,于2020年8月起至今向孙某借款950000元,借款期限60个月,到期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愿按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两人分手后,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95万元并支付利息。
双方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和出借金额争议很大。孙某承认,欠条上的95万元是计算了借期内利息后估算的,具体的本金和利息,她自己也不清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期间,孙某共借给汪某1136089元。汪某尚欠借款本金为537451.80元。庭审中,孙某表示,出借金额中只有15万元是自有存款,其他都是从网络借贷平台、亲戚朋友处借来的。
法院认为,根据孙某提交的银行交易记录及庭审陈述,结合孙某工作收入、储蓄、支出等情况,对孙某使用自有资金出借的主张难以采信,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属于无效。孙某与汪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汪某应返还根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资金。
最终,法院判决汪某向孙某偿还借款本金537451.80元及利息。
法官解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才受法律保护。
首先借贷资金要合法,一般而言,出借的资金均应是出借人的自有资金。但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往往声称资金来源于自己的积蓄或亲友的借款,但实际情况可能并非如此。为查清资金来源,人民法院一般要结合出借人的经济状况,包括收入、支出、资产等方面予以认定。通过对出借人经济状况的分析,可以判断出借人是否有足够的积蓄或收入提供出借的资金。
此外,还要了解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包括是否有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通过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关系的分析,可以判断出借人是否因为个人情感或信任而出借资金。
套贷转借纠纷,保证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在一起案例中,2021年11月,李某向陈某转账共计81495元,其中包括微信转账6900元、支付宝转账3100元、信用卡提现后转账19995元,后又陆续转账51500元。陈某为李某出具了3万元的借条,刘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
此后,陈某没有按期还款,李某将陈某和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借款81495元并支付利息。陈某认可借款金额,但不同意支付利息。
刘某辩称,借条上只写了担保人,但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和期限,只能算是一般保证,只有在陈某还不上欠款时,他才有还款义务。除了借条上的3万元外,他对其他借款都不知情,无还款义务。
法院查明,李某除微信转账的6900元是自有资金外,其他借款都是通过信用卡、网贷平台借出后转借给陈某的。
法院认为,因李某借款中仅有6900元是自有资金,另外74595元均是从其他金融机构套贷后转借的,根据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李某与陈某之间74595元借款应属无效。刘某仅对6900元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对剩余款项不承担保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向李某偿还借款81495元及利息;刘某仅对借款中6900元及其利息承担相应保证责任。
法官解析,《民法典》第682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出借给陈某的款项,大部分来源于借贷平台,向平台贷款部分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自然也无效,刘某作为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不仅无法基于转贷行为获得利益,还可能面临连锁风险,比如因转贷人违背了贷款合同关于遵守借贷资金实际用途的要求和约定,金融机构可能要求转贷人承担违约责任,或因转贷人无法及时偿还银行贷款而被纳入不良征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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