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的通知》,明确规定: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人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及保证金。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有对业主装修进行管理的职责,在业主未足额交纳物业费的情况,物业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为业主办理装饰装修登记?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近日,通州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公司以业主未交纳物业费为由阻碍业主进行装修的排除妨碍纠纷案件。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业主的诉讼请求。
业主购入新房想装修,却被物业公司阻拦
2022年1月5日,小李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了位于通州区杨庄街道某商品房的所有权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该房屋的原所有权人系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房屋所在小区的开发商。小李购得房屋系“毛坯房”,需要装修后才能居住使用,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以小李未交齐物业费、供暖费、维修基金为由拒绝与小李签订装修管理协议,致使小李无法装修。2022年10月,小李以物业公司借故阻碍其装修为由,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不得借故阻碍原告房屋的装修施工。
小李认为,小区开发商是房屋的原所有权人,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此前理应交纳了公共维修基金,物业公司无权二次收取该费用。同时,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是关联企业,开发商欠付的物业管理费、供暖费,小李亦不同意补交。现因业主与物业公司就物业管理费、供暖费、公共维修基金的收取和交纳问题存在争议,物业公司阻碍装修的行为侵犯了其正当权益。
物业公司认为,物业公司对于小区的装饰装修有管理义务,业主装修需要签订装修管理协议。签订装修管理协议需要提供的材料中即包括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的票据。不认为物业公司存在阻碍小李装修施工的情形。
法院经查证实,物业公司为本案涉案房屋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其并未与小李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截至目前小李也并未缴纳相应的物业费。关于小李需要补缴费用的数额,物业公司称共计51 368.62元,包括物业费、供暖费、专项维修基金三项的费用。截至本案庭审结束,物业公司、供暖公司并未就小李欠缴物业费、供暖费提起相应的诉讼。
庭前,承办人前往案涉房屋所在小区进行实地勘验,该房屋现处于毛坯房状态,必须经过装修后才可实际入住。同时,承办人前往物业公司办公地点进行实地询问,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称需缴清欠费后,才可以办理装修手续。
法院:物业无权对业主装修事先审核
经庭审归纳,法官解析本案需明确以下问题:
焦点一:物业公司是否存在阻碍小李装修施工的行为?
首先,依据小李陈述及现场勘察结果,涉案房屋处于“毛坯房”状态,并不适宜居住,客观上存在装修的必要性。其次,物业公司虽辩称不存在阻碍小李装修的行为,认为小李无法装修系因为其未就装修事宜进行申请,但依据物业公司提交的《业主装修所需材料》,小李若想申请办理装修,则需要提供包括物业费、供暖费、公共维修基金结清等相关材料,并明确表示该清单中载明的共计11项材料需要同时提供、缺一不可。
另外,法院现场查勘时,被告员工表示需要缴清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才可以办理装修手续。因此,可以认定物业公司存在阻碍小李装修施工的行为。
焦点二:物业公司对业主签订装修管理协议设置条件是否有法律依据?
小李无法进行装修的原因是未就装修事宜进行申请,但依据物业公司受理申请的必要条件,小李需要提供包括物业费、供暖费、公共维修基金结清等相关材料。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自行给小李的装饰装修设置了前置条件,即缴清物业费、供暖费、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与物业服务人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可见,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条款中并不存在众多的前置条件,而且该协议也只是起到对于装修行为的登记作用,物业公司并不具有对业主装修行为进行事先审核的权利。
另外,被告作为物业公司,其有按照约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的权利,并有留存业主提供的装修资料的义务,但主要义务是服务于业主,而无任何审核业主装修行为的权利,在与业主物业费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前提下,被告作为物业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限制原告作为业主合理行使对涉案房屋的物权,于法无据。
因此,物业公司为装修设置前置条件的行为,于法无据。
焦点三:物业公司是否超越了合法行使管理权的边界?
维护小区整体环境和保障其他业主利益,物业公司有权利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权是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一部分。物业公司受理业主装饰装修的申请,履行的是登记义务,并非被授予审查的权利。
民法典中对物业公司的定位是物业服务人,其职责是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职责内容指向的也是服务,物业公司就某些事项的管理职责也是建立在服务的基础上,旨在服务于业主、维护业主的利益。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是提供服务,其权利为收取业主物业服务费,并没有限制业主装饰装修的权利,物业公司以要求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为条件,拒绝受理业主的装修申请,属于滥用权利的行为,完全违背了物业服务的根本原则。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不得妨碍业主装修
综上,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应该按照《北京市物业服务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小李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配合小李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物业公司以小李未缴物业费等费用为由拒绝配合,属于妨碍小李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现小李要求排除物业公司的妨害行为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得妨害小李对涉案房屋的装修施工。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判决。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便利性、宜居性、多样性、公正性、安全性”是北京市民对美好生活的具体需求,小区是市民迈出小家的第一步,为了进一步打造宜居、舒适的生活环境,物业公司作为服务性企业应当通过提升服务水平的方式获得业主的认可,业主也应当共同维护小区环境、履行缴费义务,在物业公司、业主的共同努力下打造和谐、宜居的首都。
物业公司与业主对于物业管理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解决,物业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限制业主装修的行为,无疑是激化了双方的矛盾,无益于物业公司与业主和谐关系的建立。物业公司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权利,不得随意突破合同权利义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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