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将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司法解释
要求明确审查认定外国法律标准
据最高法介绍,随着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持续推进,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民商事案件所涉国家、地区和法域明显增多,案件审理涉及外国法律查明的情形越来越多,准确查明外国法律的司法需求持续增长。但我国法律体系中,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对外国法律查明作了原则性规定。由于缺乏统一规范,各地法院查明外国法律实践存在标准不统一、说理不充分、认定不正确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应废止,其关于外国法律查明途径的规定不再适用。调研过程中,各地法院建议,应尽快就外国法律查明制定司法解释,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完善的查明规则,确保人民法院准确查明外国法律。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总结外国法律查明实践经验,经过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解释》。
而《解释》在制定过程中,坚持严格依法原则、坚持司法为民原则,同时坚持务实管用原则。
据悉,《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查明责任不清、查明途径单一、查明程序不规范、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长期制约外国法律查明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系统规范。明晰外国法律的查明责任、拓展外国法律的查明途径、明确查明外国法律的程序和提供形式、明确审查认定外国法律的程序、明确审查认定外国法律的标准、明确裁判文书必须记载查明外国法律的过程、明确查明费用的处理原则。
最新司法解释规定:
法律专家可以出庭协助查明外国法律
据介绍,《解释》提到,对于查明责任,根据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查明外国法律,“由当事人提供”只是我国法院查明外国法律的途径之一。立法对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当事人课以提供义务,在于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对外国法律更加熟悉,由其提供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针对实践中部分法院存在混淆查明责任和查明途径的错误认识,《解释》明确,人民法院有查明外国法律的责任,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时负有提供外国法律的义务。同时,《解释》明确当事人未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时,亦不排除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外国法律。因此,形成清晰完善的以法院查明为主、当事人提供为辅的查明规则。
据悉,我国法律对外国法律的查明途径没有明确规定。《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查明外国法律的七种途径。一是由当事人提供,这是最常见的途径;二是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三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四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五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六是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七是其他适当途径。
此外,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法律专家出具外国法律意见的,《解释》强化对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法律专家的专业性、中立性要求,规定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法律专家在提供法律意见的同时,还应当提交资质证明、身份证明和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书面声明等。
《解释》还规定,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法律专家可以出庭协助查明外国法律。一方面,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法律专家出庭接受询问;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法律专家出庭作出说明,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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