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投毒捞鱼案,被告人陈某宏等7人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禁捕区内,使用禁用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中6人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1人单处罚金。
时间回到2021年6月1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宏、陈某建两人购买大量农药,前往马渡河水电站旁一河段毒鱼。随后,陈某宏将农药投入河中。但因当时大雨致大河涨水,毒鱼效果不明显,两人便带上剩余的农药离开了。
6月6日晚,陈某宏、陈某建等人再一次相约毒鱼,准备好水桶、网兜等工具,带上6月1日剩下的农药,7人两车抵达马渡河水电站附近。之后,廖某淋将此前剩下农药全部倒入河中,10余分钟后,河里的鱼陆续浮起,几人分散开来抓鱼。20分钟后,民警到达现场,挡获死鱼234尾,共计5765.4克,7人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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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鱼是指用毒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进行捕捞的一种方式,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捕捞方法。这种违法行为不仅会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也会给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巨大的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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