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11月25日被联合国确立为“国际反家庭暴力日”。2016年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明确规定了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也将禁止家庭暴力明确写入法典。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对保护家暴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予以完善。
家暴不是“家务事”,家暴行为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婚姻家庭和未成年子女的不幸。面对家暴,我们应该如何应对?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
因家庭琐事向爱人大打出手,法院:施暴者应赔偿
该案中,李某与孙某相识于2013年3月,经过短暂的相处,二人于2013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因各种家庭琐事争吵不断,以致分居。分居后,李某与孙某的家庭矛盾持续升级,某日,李某来到孙某住处商谈离婚事宜,其间殴打孙某,经医院诊断孙某为脑外伤后神经反应、颅外、颈部软组织损伤。此后数月,李某又多次前往孙某住处对其进行辱骂、威胁、殴打,孙某选择报警处理,并到医院及时就诊。
为了防止李某再次施暴,孙某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依法裁定禁止李某殴打、威胁、骚扰孙某及其亲属。
之后,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同时提出因其遭受李某的家暴行为,要求李某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孙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依法准许双方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三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在案证据,能够查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确实对孙某实施过家庭暴力行为,给孙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法院根据侵权的过错程度、手段、场合、次数和方式及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情认定李某赔偿孙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法官:若遭遇家庭暴力,应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法官表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如果遭到家暴,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重点收集以下证据:1.报警及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包括公安机关对受害方的询问笔录、对施暴方的讯问笔录、对施暴方作出处罚决定的相关材料、受害方伤情鉴定书等。2.家庭暴力现场及受害方身体受到伤害的照片、录像,施暴方所写的保证书,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等证据。3.受害方就医形成的病历资料、诊疗费票据等。4.受害方向村民委员会、妇联等相关组织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
此外,受害方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书面申请有困难的还允许口头申请,由法院记入笔录,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
法官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分为一般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一般保护令在72小时内发出,紧急保护令在24小时内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案例中,李某在法院签发了人身保护令以后,未再对孙某及其母亲等亲属进行人身侵害或威胁,孙某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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