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记者获悉,日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该案中,被告公司领导与员工发生冲突,说出一句“别干了”逞一时口舌之快。员工进行工作交接后没有再去上班,随后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支持了员工的诉讼请求。
领导口头解雇员工,法院认定构成违法解除合同
李某、王某原系被告公司员工。张某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妻,在公司任经理一职,工作职责包括招聘管理工作。2022年5月30日,张某让李某、王某使用本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开户业务,李某、王某拒绝,双方产生矛盾。张某口头通知二人“别干了”并让与其他员工进行工作交接。
交接完成后,李某、王某再未到被告公司处工作。后李某、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但仲裁委裁决驳回二人请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王某分别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辩称,使用本人身份证在银行开户对李某、王某没有影响,是其分内的工作。经理张某也私下与二人聊过开户的事,但真正需要配合时二人却拒绝。此外,张某是在家中有变故且业务繁忙的情况下一时“上头”才说出让二人离开的气话,并不是张某本意。之后张某在微信多次邀请二人回来上班,是二人坚持不回来工作,因此公司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延庆法院认为,张某作为被告公司经理,当众以李某、王某拒绝配合工作为由口头通知二人走人并交接工作,可视为被告公司明确提出辞退意向。
结合李某、王某完成工作交接自此再未回到被告公司工作的事实,以及双方后续仅协商兼职事宜的聊天记录内容,足以认定双方已于2022年5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
被告公司虽在2022年7月提出想请李某、王某回去,但在2022年5月发出的解除通知已不能撤销,后续协商的事实不影响在先解除行为的效力。被告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员工拒绝使用身份证办理银行开户系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的行为,其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综合考量本案事实,法院最终在法定标准内支持了李某、王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带薪年假工资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被告公司就两案提起上诉,二审均予以维持。
法官:公司领导口头辞退通知代表职务行为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赋予用人单位自主用工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管理的权利,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公司与李某、王某分别签订了《协议》,约定双方对于使用员工个人证件办理公司业务事宜采取的是友好协商、不得强行使用的初衷。
被告公司虽称李某、王某曾经表示同意使用本人身份证办理公司开户业务,但并未对此举证,故不享有单方解除权。张某作为主管人事调动的经理,口头告知李某、王某“别干了”并进行工作交接,系代表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务行为,且解除权作为形成权,在解除通知到达劳动者时即发生法律效力。综上,被告公司解除与李某、王某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干得漂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