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译文】
《象传》说:“不能长久从事诉讼之事”,因为诉讼之事本身是不能长久的。虽然“稍有言语相伤”,然有九五处阳刚中正之位,能辨明是非。
【评析】
《讼》之上、下之行相背,爻多失位,有诉讼之象。其初六动而有变,变而成兑,兑为口舌,故有言语之伤。因初六与九四相应,九四失位,与初六有诉讼之事,然初六处下,且能变而正,使讼不能长久,故最终还是吉利。事有所变,人也应有所变,变而得正则吉,若筮得初六变,则初变为正,使讼不可久,终岂不吉?俗言“得饶人处且饶人”,意在劝诫人们“讼不可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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