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微消息,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肖涵、于扬福、王长安决定逮捕。
辽宁检察机关依法对肖涵决定逮捕
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肖涵涉嫌受贿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肖涵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辽宁检察机关依法对于扬福决定逮捕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原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于扬福涉嫌受贿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于扬福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陕西检察机关依法对王长安决定逮捕
陕西省榆林市原副市长王长安涉嫌受贿一案,由陕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王长安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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