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已通过验收,公司上诉收款,合同却无法生效,法院: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

工程已通过验收,公司上诉收款,合同却无法生效,法院: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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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百姓安居及社会稳定,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建设工程项目从规划许可到竣工验收都设置了较为严格的审核流程。

工程竣工及通过规划验收往往是项目交付使用、施工方主张工程价款的重要依据。但是,通过验收的项目,施工方是否一定能够按照合同主张工程价款?

案情回顾

2018年,凌一公司承接了安装星星小区机械停车位的工程,为采购机械停车设备,凌一公司与博利公司联系洽谈。

“李总,我们这个工程就是为了应付规划部门验收的,选最便宜的设备就行。”

“赵总,你也知道一分钱一分货……”

“这个好说,质量我们没要求,只要验收能过,工程款一分不会少。”

“那没问题,我们公司的设备您‘放心’!”

之后两公司签订合同,博利公司进场施工。

2019年,凌一公司和博利公司通过提供虚假施工资料蒙混通过专项验收。其后,双方因机械停车设备款项支付问题产生争议,博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凌一公司支付剩余的停车设备价款。

审理中,博利公司称,凌一公司从其公司购买的机械停车位都是二手设备,仅仅是为了应付验收,没有配套合格证,也不能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从博利公司与凌一公司之间合同的洽谈、签订以及履行情况看,双方是为了应付验收,达到各自谋取经营利益的目的,共同商议以低价采购不能实际使用的停车设备,此举严重损害所在小区业主的停车安全利益,双方之间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法院判决驳回博利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 析

小到家家户户是否安居乐业,大到社会发展能否安全稳定,均与建设工程质量优劣息息相关。当建设工程纠纷诉至法院时,法院首先要正确认定合同效力,这是正确界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础。

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除了受到法律对普通合同效力的一般性规制之外,还受到法律、行政法规诸多特殊性的规制,如施工方的资质、项目承接的方式、工程项目的行政许可等。以上因素都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进而影响案件的审理走向。

因此,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无论当事人是否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法院都应当主动、准确地运用相关规则对合同效力作出判定。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01工程已通过验收,合同就一定有效吗?

建设工程验收程序是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管理规范对施工成果进行监督,有时难以发现和处理施工合同签订、履行中的恶意串通等民事行为。例如本案,博利公司隐瞒机械停车系统不能使用的事实、欺骗当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从而通过专项验收。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通过审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发现博利公司与凌一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于是做出了合同无效的认定。

法院在认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时,需注意兼顾主观性和客观性相统一。具体来说:

一是双方在主观上有串通的明确恶意。凌一公司与博利公司在签约前就已经明确交易目的,完成该工程只是为了以最低成本蒙混验收,对工程质量没有要求,属于明显的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

二是双方在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若当事人的恶意串通仅停留在意思表示层面,实际履约过程中未曾实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则应当认定当事人以实际行为变更了签约前的意思联络,不宜再认定合同无效。

在上述案例中,博利公司实际建设的机械停车系统没有匹配的合格证,也缺少配电箱等必要组成部件,不能使用,以上种种严重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停车权益,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02合同无效,承包人还能拿到钱吗?

合同无效以相互返还为处理原则,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具有其特殊性。工程建设时,承包人付出的人、财、物已固定到工程中,即使拆毁建筑也不能完全取回自己的投入,且社会成本巨大,显然是不经济的,将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了,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一般情况下,工程验收合格意味着工程质量合格,质量合格的工程能够正常交付使用,具有其自身价值,法院可以参照合同约定判令发包人折价补偿承包人。注意,折价补偿的前提是工程本身有利用价值,如果因质量不合格没有利用价值,就谈不上进行折价补偿了。

在本案中,博利公司建设的小区机械停车系统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客观上也无法使用,法院对其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百年大计,质量为本。法院在司法实务中应当切实关注工程质量问题,准确、适当地运用法律规则对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及相关纠纷作出判定,从而引导当事人规范地参与施工市场,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国计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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