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添加对方微信,无共同微信好友,就可以在朋友圈辱骂对方而不构成侵权?11月21日记者从北京四中院获悉,因认为前老板故意找茬儿,小李愤而将对方个人照片及名字发到朋友圈公开辱骂,最终被法院判决公开致歉,并支付对方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及其他经济损失。
在公司担任销售经理的小李离职前,提出了差旅费报销申请。他离职当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小赵按照小李提出的报销金额,将1万余元报销费用结清,并要求他后续补齐报销依据和凭证。几天后,小赵见小李拒不提供报销凭证,便向其发送律师函,并称经调查小李并不存在需要报销的情况,要求他返还此前领取的差旅费。
对此小李认为,离职后被要求提交离职前的“详细凭证”是有意刁难,便愤而将小赵本人照片、名字、公司名称发到朋友圈进行公开辱骂,并含有粗鄙低俗字眼。
小赵认为,小李在朋友圈公开发表的言论已经构成侮辱、诽谤,贬损了自己的人格,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便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小李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及律师费。
一审法院认为,小李在朋友圈发布的涉案言论均有截图为证,其在网络上传播不当言论侮辱或诽谤他人,并为第三人所知晓,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了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故判决小李公开致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其他经济损失。
小李不服,认为自己从未添加小赵的微信,所以二人没有共同好友,其行为并未对小赵造成负面影响,不构成侵权,遂提起上诉。
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小李在朋友圈发表的涉案言论指向小赵,该言论超过了公民言论自由的界限,降低小赵的社会评价,一审认定构成对小赵名誉权的侵害并无不当,故维持原判,驳回小李的上诉请求。
法官提示,公民拥有言论自由,但行使言论自由不能逾越法律边界,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小李在其个人微信号发布的涉案朋友圈内容有小赵的姓名、工作单位及本人照片,一般公众可确认小李发布的相应言论指向小赵。小李虽认为二人无共同微信好友,在自己朋友圈中发表涉案言论并不侵权,但名誉权是否被侵害并不取决于涉案言论是否被认识受害者的人所知悉,只要涉案言论存在侮辱诽谤内容,为受害者以外的人知悉,就很可能构成名誉侵权。因此,大家应遇事冷静,妥善处理纠纷,切莫逞一时之快,最终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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