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来了!监管“评分表”将如何影响信托业?

新规来了!监管“评分表”将如何影响信托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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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后,立即引起信托公司的广泛关注。信托业内人士表示,《办法》对于信托公司未来发展影响重大而深远,希望早日发布监管评级细则,以利于信托公司更好地按图索骥、顺势发展。《办法》有哪些新的变化和特点?有哪些重点值得关注?

提升评级权重促转型

《办法》一共设置五大评级模块,包括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和业务转型。其中,业务转型权重为10%。

“增加了业务转型的权重,是此次《办法》的亮点之一,10%权重并不算低,与当前信托业在新三分类监管背景下加速转型,加快向以服务信托为主导的本源定位回归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和政策导向意义。”专家组成员、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邢成评论道。

新三分类是指《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业内称“新三分类”),新三分类将信托业务分为三大类共25个业务品种。业内人士分析,监管评级更加突出“转型发展”这一主题,有利于推动信托公司坚定转型方向,落实新三分类要求,加快调整业务结构。此外,增加注册资本为上调事项,可激励信托公司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

“唯有切实立足受托人定位,认真对照监管‘评分表’,持续修正完善自身经营行为,做优做强信托本源业务,方为信托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正道通途。”中国信托业协会特约研究员袁田说。

中铁信托总经理陈赤认为,《办法》立足于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着眼于加快推进信托行业转型发展,着手于提升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体系完备、流程严谨,模块设置合理、权重分配恰当,激励方面具有引导性,约束方面具有震慑性,对于信托公司未来发展影响重大而深远。

建立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机制

《办法》首次提出进行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将实收信托规模最大的30家信托公司作为参评机构,以受托管理的三类信托资产规模、资产管理类信托投资者情况、同业负债余额等指标作为评估要素,赋予不同权重,评估总分在85分以上(含)的为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

“《办法》借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价方法,结合信托业务风险特征,建立了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机制。通过选出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进一步强化监管,促使其稳健经营,可以有效降低其经营失败可能性和负外部性,维护金融稳定。获得85分以上的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在提升公司行业地位的同时也对公司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邢成表示。

邢成进一步分析认为,监管部门对信托资产规模特别是资产管理信托类的信托资产规模超过一定标准的要“另眼相看”,加强监管、重点监管、贴身监管,使之“大而优”“大而强”,而不是一味追求扩张规模,追求体量,走外延式发展的粗放型经营模式。同时,说明监管部门鼓励信托公司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更多的机构逐渐成为“小而美”“专而精”的有特色的差异化的资产管理机构。

袁田认为,《办法》在设定系统性影响的评估要素及权重设置中,将公益慈善类信托资产规模设定为5%,将资产管理类信托自然人投资者人数设定为25%,这充分体现了维护信托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监管导向,以及倡导信托行业履行社会公益责任,弘扬助力共同富裕的行业担当。

科学规范 “以评促管”

根据《办法》,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至6级,数值越大反映机构风险越大。监管机构可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反映出的信托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依法对其业务范围和展业地等增加限制性条件。

在邢成看来,《办法》中相关评级分类的条款都有具体而又量化的标准,从而使得信托机构的评级分类更加可操作,更加可落地。

“在以评促管方面,根据定性要素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分级分类综合评价,‘优等生’能力越大责任也越大。”袁田分析说,对于监管评级良好且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监管机构不仅可优先准许其开展试点创新类业务,而且要“先进带后进”,主动承担帮助行业化解风险的相应职责。相比之下,“差等生”的负面行为清单也一目了然,直指部分信托公司当下的经营和治理乱象,监管机构可以视情节严重程度,动态分级下调其评级结果,充分体现功能监管和持续监管的有效路径。

有业内人士表示,信托公司在差异化分类监管的激励约束下,必然会经历优胜劣汰、分化发展的不同路径。对于处在经营困境中的信托公司,建议监管部门积极引导帮助,有效发挥信保基金在流动性支持和资产盘活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行业整体健康发展。

陈赤提出,希望早日发布监管评级细则,以利于信托公司更好地按图索骥顺势发展、对症下药扬长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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