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正义网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辽宁省政协经济委员会原主任王英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辽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英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银行筹备审批、补贴资金申请、贷款展期、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曾任沈阳市副市长
公开资料显示,王英,男,汉族,1959年1月出生,1975年9月参加工作,1983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教授。曾任东北制药集团副总经理,沈阳市政府副秘书长,沈阳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党组书记;2003年1月,任沈阳市副市长;2010年11月,任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2011年5月,任辽宁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2018年1月,任辽宁省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2022年2月,退休。
4月21日,辽宁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王英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私自携带违禁书刊入境
私自留存涉密资料
10月1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通报,王英被开除党籍。通报称,王英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私自携带违禁书刊入境;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违规经商办企业;私自留存涉密资料;纪法底线失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银行筹备审批、补贴资金申请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王英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辽宁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辽宁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英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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