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最高法获悉,《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其中明确,做好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要坚持质量为本,坚决摒弃唯数量论,更不能“一哄而上”“为发而发”。
据介绍,为突出司法建议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规定》在吸收此前意见的基础上,在第三条明确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的司法建议,一般应遵循同级本地原则,向本院辖区范围内的同级主管机关提出。本条同时规定,发现的综合治理问题需异地主管机关采取措施的,可提出工作建议,报相应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规定》第五条强调,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前,应结合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充分调查研究,并积极与被建议单位沟通,听取意见,切实贯彻“坚定的原则,柔软的身段,商量的口吻”的工作思路,严格确保建议准确性和可行性。
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时,应告知被建议单位就建议采纳落实情况等予以书面答复。答复期限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司法建议涉及的问题重大,需引起高度重视的,人民法院可将司法建议书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各级人民法院应确定司法建议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完善审核、指导、考核、激励等机制,并将司法建议工作质效纳入绩效考核。
《规定》指出,充分发挥司法建议推动国家和社会治理的作用,必须做到“没完没了抓落实”。抓好司法建议落实,需要被建议单位高度重视、采取措施,也需要人民法院支持配合,实现良性互动,抓好协同落实,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为进一步规范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相关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还研究制定了司法建议书制作规范、文书样式和封面样式,与《规定》同时发布。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