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隆基绿能发布公告,股东HHLR公司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隆基绿能股票,证监会决定对HHLR公司立案。笔者认为,对掩耳盗铃式减持行为应予严惩。
今年3月21日,隆基绿能公告,HHLR公司将其持有的隆基绿能部分股票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出借期限为182天,不属于减持;与此同时公布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持股比例由5.85%减少至5.00%,称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披义务人不再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据隆基绿能三季报,三季度末HHLR公司持股比例为4.98%;同时披露,截至报告期末,HHLR公司通过转融通方式出借的股份已全部到期归还。这就奇怪了,从3月至今,HHLR公司并未披露减持预披露公告、也未披露减持公告,怎么它的持股就从5.85%变成了4.98%?
《证券法》第36条规定,证券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持股5%以上股东转让股份,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机构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交所的业务规则。此次证监会立案,或说明被立案股东涉嫌违反减持规定。
有市场人士担心,转融通制度可让大股东隐蔽变相减持。不过,转融通股票基本属于闭环管理,除了融券还不了的极端情形,一般来说借了最后就必须还。
现行减持规则,约束的股东包括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目前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前十大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并不包括通过转融通出借的股票。当然,根据《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的“股份变动和股东情况”部分,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的具体情况。
本案引发的一个问题,是大股东通过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不再属于持股5%以上大股东,这样是否可不再受减持规则的约束?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一般而言,大股东发生转融通出借业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都会表示出借的股份所有权不会发生转移;且按《上交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借入人借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出现“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无偿派发证券”等情形的,借入人应当向出借人提供权益补偿,这也说明出借人对股票仍拥有所有权。
通读减持规则,其约束范围包括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行为,笔者认为,这个“所持有的股份”,应该是拥有所有权的股份,其中就应该包括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目前大股东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其披露的权益变动,只是名义上持有的股份权益变动、而非“拥有所有权股份”权益的变动,若从“拥有所有权股份”这个角度来分析考察,大股东再转融通前后,其持有的股份数量或比例,应该是丝毫不差、丝毫未变。
大股东适用减持规则,理应以拥有所有权股份为准来适用,这应该是毋庸置疑的。若以转融通出借股份就可将持股比例降低到5%之下、并由此规避减持提前信息披露等义务,那岂非人人都可复制借鉴,减持规则还能约束谁,由此转融通制度还真就形成了一个帮助大股东悄悄减持的巨大漏洞。
大股东转融通出借之后仍然拥有股票所有权,但最终这部分股票被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买入、他们是不是拥有这部分股票的所有权,也就是说,这部分股票的所有权、似乎归属两个不同主体。
确实,转融通制度还有一些问题值得研究。
不过,大股东若通过转融通降低名义持股比例、以规避减持规则的抛售股票做法,这就相当于掩耳盗铃式减持,监管执法部门对此类行为理应依法严惩,唯有如此,才能有效维护减持规则的刚性,有效提振投资者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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