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者“投江自尽”洗白身份,20年后被抓时已成公司老板

杀人者“投江自尽”洗白身份,20年后被抓时已成公司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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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的一个深夜,一起故意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邓某在江苏省南通市的长江边上留下两封遗书后“投江自尽”。然而,警方四处搜寻后,邓某仍然活不见人、死不见尸,好似人间蒸发了。20年后的一天,南通港内某机械制造公司的老板王建正要出门上班,刚一出电梯,他就被民警围住——原来,他就是消失了20年的邓某。

经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现已生效。

公司老板“怪事”多

58岁的王建是南通港内一家机械制造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已经在这里工作生活了20年。他衣着朴素,生活平淡,却有一些“独特”的习惯。

2002年,王建来到南通港,在一家机械厂做学徒,干活十分卖力。但一向好说话的他,对工资的发放方式却提出了特别的要求——用现金结算工资。虽然按照工厂规定,工资须通过银行卡发放,但因员工的流动性较强,以现金结算工资确实更方便,加之王建再三坚持,工厂负责人便同意了他的请求。

2014年,在积累了一定的资金和人脉后,王建辞职出来单干。2018年,王建以妻子沈某的名义注册开办了一家机械制造公司。员工们发现,虽然公司经营多年,却从未见过老板王建的家人,老板也从不向任何人谈起他的家事。员工眼中不差钱的老板,生病时从不去医院就诊,实在撑不下去了,才到附近的小药店里买点药吃……

直到2022年8月27日早晨,王建身上这些特殊之处的真相才被揭开。当天早上,王建正准备去公司上班,刚下电梯就被早已等候在外的民警迅速围住。

“知道为什么找你吗?”

“知道。”王建长舒了一口气。被抓的那一刻,他感觉彻底解脱了。

瞒天过海20年

事情还要从2001年说起。当时36岁的邓某与妻子沈某租住在南通市某小镇上。上下班途中,他有时会光顾路边的一家理发店,一来二去,就和理发店的老板娘李女士熟络起来,二人还发展成了情人关系。

2002年5月22日晚上,邓某像往常一样来到李女士家中。二人聊了一会儿,李女士提出向邓某借钱,因数额较大,邓某直接拒绝了。李女士为此感到很不满,扬言要把二人交往的事情公之于众。邓某听后怒火中烧,猛地把李女士推下床并死死掐住她的脖子。扭打中,见到李女士反抗,邓某便用拳头击打她的脸部,而后又拿起一件外衣用力勒住对方的脖子,直到她不再挣扎。杀害李女士后,想着事已至此,邓某干脆翻箱倒柜将房间里的财物搜刮走,并仔细地擦掉了留在床头柜、橱柜等处的指纹,随后,骑着摩托车离开。

第二天上午,李女士的家人发现了她的尸体并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根据被害人最后两条通话记录,锁定邓某为犯罪嫌疑人。此时,民警收到了巡江人员关于邓某行踪的线索,便立即赶到江边,却只找到邓某留给家人的两封遗书以及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

四处搜寻过后,民警仍未找到邓某的踪影,难道他真的消失了吗?

原来,邓某在得知公安机关正在摸排案件线索后,当天就骑着摩托车往东北方向逃跑。四五天过后,出逃近1000公里的邓某因无处落脚,还是选择折返回乡,在不知情的远房亲戚家里住了几天后,又回到了南通狼山脚下的长江边。看着滔滔江水,邓某萌生了投江自杀的想法。

站在江边时,邓某忽然发现长江的江堤并不高,可以轻松越过,如果沿着连接长江和堤岸中间的土路往下走,下水游一小段后,再从另一侧上岸,便能神不知鬼不觉地“消失”。这样一来,正好可以通过伪造投江自杀的假象,以“假死”逃避追捕。

打定主意后,邓某分别给父母和妻子写了遗书,告诉他们之所以选择自杀,是因为“做了一件不可被原谅的事情”。留下遗书和能证明身份的物品后,邓某便按照计划好的路线逃离了,后又找人办了一张假身份证,化名“王建”,来到南通港开始了新生活。

2004年,因为思念家人,邓某悄悄和妻子沈某取得联系。虽然知道丈夫出轨,并且杀了人,但为了让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沈某选择了原谅。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22年8月,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南通将邓某抓获。三个月后,沈某也因涉嫌窝藏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目前,沈某窝藏案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细致核查完善证据链条

2022年8月2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南通市检察院应邀依法介入案件引导侦查工作。在确认此案未超过追诉时效后,该院第二检察部组成办案组,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核实2002年案发时及2022年邓某到案后的证据能否相互印证,以及物证、检材的提取、保管、去向等情况。

经查,检察官发现,邓某的口供和当年公安机关的勘验笔录在对被害人死状的描述上存在较大出入。据邓某交代,当年他离开犯罪现场时,被害人全身赤裸、面部朝下趴在地上,颈部还缠着打结的长袖外衣;而在公安机关留存的现场照片中,被害人穿着长裤、仰面平躺,颈部虽缠着一件长袖外衣,但外衣呈解开状态。

被害人的死状是判断死因的关键证据,容不得半点含糊。经查阅当年笔录,公安机关确认,被害人父亲在证言中提到过自己曾翻动女儿的尸体,并解开了她脖子上的外衣,还在房内找了一条裤子为其套上。因被害人的父亲已经去世,为核实这一证言,在检察官的建议下,公安机关找到了当年在被害人父亲之前到达现场的另一目击证人——被害人的哥哥重新核证,发现其证言与邓某的供述中对于被害人死状的描述基本一致。

同时,被害人的其他亲属也都证实其父曾告知他们自己翻动过女儿尸体的情况。证人证言可以相互印证,故当年侦查人员记录的并非原始犯罪现场,被害人死状应以其父兄的证言为准。随后,检察官专门前往公安机关听取法医专家意见,确认被害人的死状确实与死亡原因相符。此外,邓某供述中对现场和作案细节的描述也都与现场勘验的细节一致,为确定邓某的犯罪事实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撑。

查清邓某故意杀人的事实后,为最大程度地化解矛盾,检察官与邓某进行了耐心沟通,最终促使其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惩罚。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检察机关提出对邓某判处无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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