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某明知自己有吸毒史,仍要求哥哥采取不正当手段,为其获取虚假证明材料,意图获得假释。2022年4月,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对监狱提交的拟提请假释进行审查时,发现案卷中存在两份矛盾的材料,由此引发了一起假释监督案。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披露了“罪犯唐某假释监督案”的详情始末。
2017年1月4日,罪犯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至2024年11月19日止。唐某提出上诉,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唐某被交付湖南省雁南监狱执行刑罚。
2022年4月,雁南监狱对罪犯唐某拟提请假释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华新地区检察院进行审查时发现,案卷中存在一份衡阳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于2019年8月19日出具的证实唐某无吸毒史证明材料。同时,还存在一份该派出所于2021年9月29日出具的上述证明材料作废的《声明》。
两份材料自相矛盾,究竟怎么一回事儿?华新地区检察院就此开展调查核实,准确认定涉毒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和有无再犯罪危险。
经深入调查核实,检察机关认定,唐某提请假释证据的材料由其哥哥唐某甲提供。据悉,唐某在服刑期间,多次与哥哥唐某甲通讯、会见。唐某明知自己有吸毒史,依然要求唐某甲到公安派出所,为其获取无吸毒史的证明。检察机关认为,虽然唐某在服刑期间基本能够遵守监规纪律,但其通过亲属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虚假证明材料,意图获得假释的行为,表明其主观上未能真诚悔罪,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那么,唐某是否有再犯罪危险?检察机关通过对唐某居住地村委会部分村民、村干部等人进行调查走访,了解到唐某未婚未育,姐姐外嫁,哥哥唐某甲长年在外地工作,经济状况较好。与罪犯唐某谈话,其明确表示出狱后要随唐某甲外出工作和生活。鉴于唐某甲在本案中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派出所虚假证明文件,又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不宜由其承担协助监管唐某的责任。另外,唐某系贩卖毒品案件的主犯,有吸毒史,社会危害程度较高,再犯罪可能性较大。
综合以上事实,2022年10月26日,华新地区检察院向雁南监狱出具了不同意对罪犯唐某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两日之后,该检察意见获雁南监狱采纳。
指导性案例另披露,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注重发现假释案件办理中不当履职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强化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弄虚作假等问题的调查核实力度,发现了涉事派出所出具证明存在审核把关不严、公章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另外,对发现的违纪违法等问题线索,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依法移送相关机关办理。2022年10月28日,衡阳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对检察机关移送的涉嫌违纪违法线索查实后,于2023年5月16日对该所相关人员予以党纪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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