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校大学生在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被判处缓刑后,不思悔改,再次为电信诈骗人员提供帮助谋取利益。日前,四川省富顺县法院以被告人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撤销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三千元。
2022年9月,谢某因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23年6月又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被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谢某在明知李某某用其银行卡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邮政银行卡账户信息提供给李某某。该卡于2023年5月9日和2023年5月10日收到不明款项共计10300元,谢某明知转移到其银行卡内的资金为违法犯罪所得,为谋取非法利益仍帮助李某某将资金从该卡内转出,从中获利1800元。现已查明涉及四川省成都市诈骗案件1起,涉案金额10300元,导致被害人被骗资金无法追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被告人谢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依然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难以挽回的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