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过高收费!广东发布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防止过高收费!广东发布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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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省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解读,办法的主要思路和考虑一是坚持非营利原则,二是维持现有政策的延续性,三是聚焦重点解决突出问题。针对当前部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调整幅度过高、调整次数过于频繁、收费总额过高等情况进行适当管控,防止过高收费、过频调价。

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包括四项,在自愿前提下可提供服务收服务费

办法明确了收费项目、管理方式和定价权限。民办义务教育收费要坚持公益属性,全面落实非营利性和成本补偿原则,从严加强收费标准调控,防止过高收费。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其中,学费及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授权各地级以上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非营利和学生自愿原则。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与教学或生活相关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费用,学校可收取服务性收费。学校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引入第三方有偿为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提供便利服务的,学校可代收费。

原则上至少执行三年方可提出调整申请学费

办法还明确了收费定价程序及机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向市、县教育部门提出定学费、住宿费标准申请,应提供申请函、定价方案、调整间隔期教育培养成本、住宿成本、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风险预测自评报告等相关资料。市、县教育部门对本辖区内学校办学资质、核定规模、财务管理、办学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意见后,提交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按政府制定价格有关程序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为保证学费标准相对稳定,避免频繁调价,办法规定同一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原则上至少执行三年方可提出调整申请。因扩建、改建导致生均培养成本上涨且经核定上涨幅度超过50%的,当次学费标准调整周期可缩短至两年。

两个涨幅限制,防止过高收费

办法规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每次调整幅度不得高于调整间隔期内该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上涨幅度,且不得高于调整间隔期内本市、县区域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累计上涨幅度。对于现行学费标准比本市、县同阶段公办学校上一年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2倍还高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予提高学费标准。

省发改委负责人解读,为防止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大幅度提高收费标准增加群众就读负担,综合考虑非营利性和经济社会发展承受能力,设置了“单次学费调整涨幅”和“学费标准调整的最高上限”两个涨幅限制,防止过高收费。同时考虑到部分学校情况特殊,如确有必要调整的,经充分论证并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可适当放宽调价限制。

禁止赞助费、军训费,不得强制或者暗示订购学具、资料等

办法规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种教辅书、学具、报刊杂志等资料;不得收取讲义费、试卷费、押金等费用;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变相违规加收其他费用。严禁向学生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向学生收取在军训期间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根据解读,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的监管,办法严格落实非营利原则,严禁办学者通过各种方式从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等转移办学收益的行为。

注册缴费未入读的,应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

此外,办法还完善了民办义务教育学费退费机制和标准,督促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明确违规收费行为,加强乱收费监督管理,明确乱收费的惩戒措施。对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以中止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并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据悉,新生注册缴费未入读的,学校应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学生在校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学费、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清退,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按学期收费的清退标准=每学期收费标准÷5*,按学年收费的清退标准=每学年收费标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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