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地方多次发生类似哄抢事件,在很大程度上,折射出现代物权理念、法治观念的落后与薄弱
近日,据媒体报道,河南周口万女士家承包的药材白术正值收割季节,却遭到大批村民哄抢。主家坐在地上大哭,最后报了警,才将哄抢的村民赶走。
对此,“淮阳融媒”发布情况通报称:10月31日下午,周口市淮阳区冯塘乡一药材种植户邱某某对种植的白术在第二遍收割进行到三分之二时,机械发生故障。附近村民误认为种植户第二遍已收割完毕,遂进地捡拾药材,种植户劝阻无果后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迅速到场,劝导群众离开。
无独有偶,10月14日,网传河南郸城县一家公司在收割租种的数百亩玉米地时遭到数百人哄抢,最后也是出动了民警才维持好秩序。事后当地发声明称,此事为群众到已收割过的地块捡拾玉米。从该声明看,当地并未将此次“捡拾玉米”事件定性为违法行为,也没有人因此被追责,该公司蒙受的损失自然也无从追偿。
显然,此次“捡拾玉米”事件并没有留下什么有益的教训。从处理结果看,旁观者能够得出的经验是:即便是在别人尚未收割完的田地里抢收,那也只是捡拾,不是哄抢,也不会为此承担责任。即便主家计较,民警到场也不会计较——这样的处理似乎已成为一个模式,这个模式最多只能在当时维持秩序,并不能起到惩前毖后的效果。
再说到药材哄抢事件,“药材二次收割完成后,种植户允许村民到田地内捡拾遗留药材已是多年来的习惯”公然出现在官方的情况通报里,俨然赋予了这样一个不成文的“习惯”正当合法性。即便当地真的存在这样多年来的习惯,那前提也得是经过种植户的允许,这种允许理应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应是自愿的,而不是被迫的。在网传视频中,主家都坐地大哭劝阻了,还是劝不住,又谈何“允许”?
当然,也不能完全否认“习惯”对村民行为的影响力。当土地上的收获物属于集体时,村民到集体收割后的田地里捡拾作物,确实可能是一种多年来的习惯。这种习惯最大程度地做到了“颗粒归仓”,最重要的是在村民获益的同时,并没有人利益受损,可以说是一种自发的“帕累托最优解”。
但是,当捡拾的习惯沿袭到种植户、种植公司尚未收割完的田地上,村民的获益变成了主家的受损,这种习惯的正当性、合理性就不复存在了。这时候,“习惯”不过是不劳而获的遮羞布,“习惯”成了集体违法的召集令,最后又成了集体脱责的“遁地术”。
合法性更是谈不上。如果说过去捡拾物的归属存在法律未明确的灰色地带,村民尚可以拿回家;那么在农村引进种植户、种植公司为经营主体的现代农业之后,土地收获物的所有权益有了明晰的归属,村民没有经过明确允许就去捡拾,自然就不合法。村民能不能捡拾,并不取决于种植户是不是“第二遍已经收割完毕”,而在于种植户有没有授权。
可见,“习惯”并不是“哄抢”的最佳辩护词。实际上,一个地方多次发生类似哄抢事件,在很大程度上,折射出现代物权理念、法治观念的落后与薄弱。
这种落后与薄弱也反映在当地对这类事件的认识与处理上。将之归因于“习惯”,处理时法不责众,利益受损者得不到合理补偿……很难说,这类事件就不会再次发生。而当地因为怕承认哄抢丢了面子而坚持回避的鸵鸟态度,最终也必然会颜面扫地不说,还会令人们对当地的社会环境、营商环境产生负面印象。
所以,当地应当以更高站位,在更高层面对此类事件以事不避难、义不逃责的态度严肃处理,一方面要加强村民法治观念的教育与引导,另一方面要采取切实措施保障种植户、种植公司的合法权益。此外,有关部门也当提高认识,加强自我教育,自我能力提升,使自身的能力建设跟得上现代农村工作新形势的要求。
对于种植户与种植公司来说,也当加强与当地村民的沟通与融入,和当地政府部门一起,想方设法让更多的村民参与到自身的种植经营活动并从中获益,在共同富裕中消除隔阂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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