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最高检、全国妇联发布典型案例

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最高检、全国妇联发布典型案例

00:00
06:20

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外嫁女”权益保护问题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涉及保护“外嫁女”合法权益问题。

支某兰与支某瑞系姐弟关系,其父支某在山东省某市某村有宅基地一处。2015年,支某瑞向某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案涉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并向支某瑞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2018年10月12日,支某兰以某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支某瑞为第三人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局为支某瑞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某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行政裁定,认为支某兰现非案涉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获得案涉土地使用权,该土地颁证行为不影响支某兰权益,裁定驳回支某兰的起诉。支某兰不服一审生效裁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4日裁定驳回支某兰的再审申请。支某兰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经听取当事人意见、调取法院卷宗和案涉土地登记原始档案、听取原审法官意见,查明:某市国土资源局主要基于案涉宅基地上房屋的《房屋继承协议》,认定支某瑞因继承房屋获得土地使用权,从而为支某瑞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但该继承协议列明了宅基地上房屋的5名继承人,并未写明仅由支某瑞一人继承。另查明,支某兰原系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后因孩子上学原因将户口迁出,目前生活较为贫困。

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本案中,虽然诉讼时支某兰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系支某的合法继承人,与案涉宅基地登记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法院以支某兰现非案涉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土地颁证行为不影响其权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于2021年11月17日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某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某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行政判决,撤销案涉集体土地使用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某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支某兰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协助其申请司法救助。

据了解,此次最高检、全国妇联发布的典型案例共6件,包括支某兰诉山东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体土地登记检察监督案,张某甲诉江苏省某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不予受理决定检察监督案,湖南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外嫁女”土地征收权益检察监督案,钱某娟、季某熙诉浙江省某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检察监督案,俞某诉江苏省某镇人民政府违法拆除及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周某诉海南省某市某村委会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检察监督案。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户籍等发生变动,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征地补偿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争议更为复杂,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该批典型案例聚焦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外嫁女”涉土地合法权益保护,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加大对涉及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强化调查核实,通过一体化办案、院领导包案、府检联动、检法联动等方式,妥善化解争议,以高质效法律监督推动解决妇女急难愁盼问题。

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妇联主动加强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案情通报、联合督办等机制,强化对妇女权益的全方位司法保护。自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检察机关共办理涉妇女权益保护行政检察案件4000余件。

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第一年,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持续深化与妇联组织等相关部门合作,带着真心真情,付出更大努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平等保护,推动源头治理,切实提升农村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推动妇女儿童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