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客车侧翻致8死21伤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延安大客车侧翻致8死21伤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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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傍晚,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官网公布《延安延西高速“10·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10月1日14时05分,延西高速延安市甘泉段66KM+200M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8人当场死亡、21人受伤,大客车及高速公路道路设施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005万元。

经调查认定,延安延西高速“10·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2年10月1日14时5分,清涧分公司驾驶人惠彦斌驾驶陕KA8803号大客车沿延西高速由南向北进入牛武隧道行驶在超车道上,行驶至66KM+200M处时,低头翻看手机,大客车偏离原车道,惠彦斌开始修正方向,在距隧道出口25M处大客车向左侧滑,驶出隧道后车体左侧与道路左侧波形护栏发生第一次碰撞,车辆向右侧滑,车体左前角与右侧波形护栏发生第二次碰撞,车体离地翻转,左侧着地后继续旋转滑行,车体尾部上端与左侧波形护栏第三次碰撞后停止于一车道。

调查报告显示,事故直接原因是:驾驶人惠彦斌安全意识薄弱,私自改变规定的行驶路线,驾驶大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雨天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且在车辆行驶中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发现危险情况后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所驾驶车辆发生侧滑后与道路护栏发生碰撞并侧翻。

经调查、鉴定,排除了驾驶人惠彦斌疲劳驾驶、酒驾、毒驾等因素。

事故调查报告将8人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惠彦斌,男,系陕KA8803号事故车辆驾驶员。其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客运车辆驾驶员的相关要求规范驾驶,私自改变规定的行驶路线,蓄意遮挡和扭转驾驶员位置监控摄像头,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违法超速行驶、雨天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且在车辆行驶中存在不系安全带、频繁接打手持电话、抽烟等行为,涉嫌妨碍安全驾驶,发现危险情况后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所驾驶车辆发生侧滑后与道路护栏发生碰撞并侧翻,造成严重后果,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依法吊销驾驶人惠彦斌的驾驶证及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高阳,男,系清涧分公司经理、安全员。其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安全管理混乱,未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和岗位需求配置数量相应、资质相符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授意监控人员尽量减少对驾驶员的实时视频抽查频次,致使事故车辆驾驶员在客运车辆驾驶中不系安全带、抽烟、频繁接打电话、蓄意扭转驾驶员位置摄像头、超速等行为长期脱离公司动态监管视线,客运驾驶重大风险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隐患排查与治理流于纸面,对本公司客车驾驶员长期违规违章驾驶行为未及时制止且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呼保军,男,清涧分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监控员。其作为清涧分公司兼职安全员、监控员、公司各类文件资料制作整理人员。同其他工作人员就分公司各项文件资料大量造假,在线动态监控工作未按规定和公司制度规范执行,对驾驶员长期违规未提出有效措施与建议,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白建红,女,清涧分公司监控员。其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基本内容掌握不清,事发当日清涧分公司动态当班监控员,对事故车辆运行过程中的多次违法违规行为监控不力,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师国强,男,清涧分公司西安至清涧段车辆实际投资人。其作为陕KA8803号大客车实际产权主要股东,车辆实际运营管理者,雇佣驾驶员惠彦斌主要驾驶该辆车。负责承担惠彦斌违规违章驾驶产生的各项处罚费用,长期纵容驾驶员违规违章驾驶,构成重大风险隐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白宝宝,男,其作为陕KA8803号大客车实际产权股东之一,清涧分公司车辆承包合同签定人,对此次事故负有法律连带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李光东,男,中共党员,2019年担任榆林长运公司副总经理、自2021年11月开始主持全面工作。未按职责完善集团公司安全责任体系;未依法组织实施并落实集团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对集团及下属分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混乱、营运车辆管理缺失、驾驶员长期违法违规驾驶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李巧荣,女,中共党员,榆林长运公司分管安全副总兼安技部部长。其协助李光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要求,未对清涧分公司长期存在的安全管理缺失、资料造假、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无专职监控人员等问题的整改进行监督落实;未对清涧分公司驾驶员的处罚与警示教育进行监督核实,对清涧分公司陕KA8803号大客车驾驶人惠彦斌长期违法违规驾驶隐患,经对其多次处罚和警示教育无果后,未及时上报公安和交通部门并按规定采取解聘措施;未就榆林长运公司和绥德分公司共用监控人员违反规定一事向企业负责人提出整改建议,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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