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一药店销售“老中医补肾丸”等假药:含西地那非成分,被罚万元

广元一药店销售“老中医补肾丸”等假药:含西地那非成分,被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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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销售“金枪不倒”、虫草强肾王、“美国V8”及“老中医补肾丸”等假药,被罚款10000元……近日,为有效排查化解药品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有力震慑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四川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批具有一定典型性、代表性案件。

资料图

一、广元市安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某药店销售过期药品案

2022年9月26日,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元安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某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店的成品药货架上和拆零柜台上发现肌苷片、盐酸氨基葡萄糖胶囊、猴头菌片等6种药品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于同日对涉案药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售出涉案药品的违法所得为7.8元。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符合我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情形,其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7.8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广元太星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昭化区文村某药店销售假药案

广元市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在2021年-2022年期间多次从私人处购进“金枪不倒”、虫草强肾王、“美国V8”、“老中医补肾丸”、“vigour800”等产品。上述外包装和说明书上均标识有“主要成分”“功效”或“适用人群”等内容,无药品批准文号。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该局依法认定上述产品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假药情形。涉案产品货值金额736元,销售金额为485元。

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72元;2.罚款10000元。并依法对企业负责人宋某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本单位所获收入1400元;2.罚款2000元。

三、广元市某药业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2022年10月30日,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川县金子山高速出口查验点防疫物资进行现场检查,在该查验点物资暂存库内发现未标注产品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失效日期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8袋。经查,涉案防护服供应商为广元市某药业有限公司,涉案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防护服货值金额为344元。

当事人广元市某药业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项之规定。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条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云南某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制售善光灸/寒冰凉灸等假药案

2023年3月7日,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药店开展监督检查中,在该药店药柜内发现外包装标识为保健用品“善光灸B5号/寒冰凉灸B型5号”产品1盒及配套宣传册一本,该产品在外包装、说明书以及宣传册上均宣称有药用及治疗功效,该产品涉嫌为假药。

经旺苍县市场监管、公安两部门联合调查,发现当事人云南某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杨某某2022年4月至今,利用大黄、黄连等原材料自行调制生产白色裸瓶寒冰凉灸。杨某某明知寒冰凉灸成分内未使用中药黄芩,仍在包装盒、说明书、标签上的主要成分中标明含有黄芩。同时,该产品寒冰凉灸在线上、线下对寒冰凉灸讲解产品的使用方法及适用症。累计涉案金额超过2000万元。

经贵州省卫健委复函,该产品标示的卫生许可证号与事实不符。经检验,发现寒冰凉灸产品内并无黄芩成分,且含有糖皮质激素倍他米松双丙酸酯成分。本案产品符合“非药品冒充药品”,构成涉嫌制售假药罪。

因本案涉案金额巨大,且涉案范围高达22个省份。2023年3月15日,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处理,目前旺苍县公安局已立案侦办。

五、梁某未履行对药品零售连锁机构的管理责任案

2023年3月27日,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剑阁县柘坝乡某药房销售假药的行为作出了处罚决定,2023年3月28日,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剑阁县公兴镇某药店、剑阁县公兴镇某药房销售假药的行为作出了处罚决定。经查,上述三家药店负责人均为梁某,梁某未依法履行对药品零售连锁机构的管理责任。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剑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梁某自连锁药房所获收入1711.11元并处罚款1288.89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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