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络购买到的手机竟然是“赃物”,通常消费者会认为是商家消费欺诈,并向商家索要赔偿,但是可能商家并不构成消费欺诈。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消费者因为买到“赃物”而要求商家赔偿,其诉求被驳回。那么,在哪种情况下,消费者的诉请会被驳回呢?
资料图
买的手机是“赃物”,
消费者要求商家3倍赔偿被驳回
2021年10月22日,消费者杨先生通过微信与成都某通讯设备公司取得联系,表示之后会在该公司购买手机。五天后,杨先生联系该公司询问手机价格,并通过微信在该公司购买了多部电子产品。同年12月15日,杨先生再次联系该公司购买了一台白色iPhone 13Pro max手机,并于当日支付货款9480元。
2022年3月,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荷花池派出所民警联系杨先生,向他出具了《扣押决定书》,载明在侦查一起盗窃案中,发现杨先生持有的白色iPhone 13Pro max手机,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将该手机予以扣押。杨先生通过微信与成都某通讯设备公司取得联系,该公司向杨先生退还了手机款9480元。
之后,杨先生向成都青羊法院起诉成都某通讯设备公司欺诈,要求该公司向其赔偿货款9480元的三倍赔偿计28440元。
近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据证据事实与法律法条,作出民事判决: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构成欺诈,法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无证据证明经营者明知案涉手机为赃物
如何分辨商家是否构成消费欺诈呢?法官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对消费者权益侵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鼓励受侵害的消费者起诉不法经营者,惩罚不法经营者,净化市场环境。
但在适用这一条款时应当重点审查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以避免这一制度被滥用,以作为牟利的手段。构成欺诈的要件包括:1、欺诈方存在欺诈的故意,即欺诈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即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得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3、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陷入错误的认识后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即适用三倍赔偿要求经营者在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法官解释称,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经营者明知案涉手机为赃物,即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欺诈的故意,故不应当对其进行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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