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近日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的指导意见》。与以往的《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行动方案》相比,最大的变化是重污染天气应急仅针对PM2.5污染过程,不再以空气质量指数为预警指标。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境外传输等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预警应急范畴。
图为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附表。
此外,《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各地不得以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为理由,随意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提高预警级别、延长预警响应时间。各地应在网站公开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因烟花爆竹集中燃放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避免采取企业停限产、工地停工等措施。重点区域和其他近3年发生重污染天气的省市县,按最新预警分级标准等相关要求,应于2023年底前完成应急预案制修订,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目前,《指导意见》正面向中国气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征求意见,征求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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