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男子遛狗吓哭幼童并与家长发生争执 警方:犬主已赔礼道歉,双方达成和解

网传男子遛狗吓哭幼童并与家长发生争执 警方:犬主已赔礼道歉,双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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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网上有消息称,四川宜宾叙州区柏溪街道城中央喷泉广场市民活动区域,一名遛金毛犬的男子因犬只吓哭幼童,与幼童家长及其他市民发生纠纷,警方介入带走双方,引发网友广泛关注。

10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经当地警方调解,男子已向幼童家长赔礼道歉,并承诺今后带狗出门时给金毛犬戴嘴套。

律师表示,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犬只主人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避免犬只造成他人损害。在公共场所遛狗是饲养人的权利,但同时也需尽到相应管理义务,采取安全措施。若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传男子遛狗吓哭小朋友并起争执

警方:犬主道歉,承诺今后将给犬只戴嘴套

“我的狗几万块……你咋不把娃儿牵着?你让他到处跑呢?”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一段事发现场视频显示,一男子手牵一条金毛犬,在城中央喷泉广场市民活动区域和一名妇女发生争执。女子指责男子的狗吓哭了小朋友,要求其道歉。但男子指责妇女没牵好小朋友,小朋友受到惊吓不是自己的责任而是家长责任。

视频中,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言语激烈互不相让。男子为证明自己的大型犬“不咬人”,先后将手指甚至手臂伸进犬嘴里,但并未说服对方和围观者,双方随后发生激烈争吵,亦有其他市民站出来指责男子。因男子拒绝道歉,有人报警,警方赶来将双方带至辖区派出所处理。

据了解,“城中央”是宜宾市叙州区柏溪片区一个大型社区,包含至少四个子小区7700余户住户,配套有音乐喷泉广场和商业步行街,属于当地繁华地段。双方因狗发生争执的区域原来系喷泉广场的水池,但已多年未蓄水,成了小区业主和附近市民的活动场所,每天都有很多老人孩子在此玩耍,甚至有小朋友在此溜旱冰、幼儿在此蹒跚学步。

10月25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从当地警方获悉,经过派出所民警宣讲有关养犬政策和法规,养犬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向对方赔礼道歉,并承诺今后出门时一定给大型犬戴嘴套,以防犬只万一伤人,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

律师观点:

携犬只出户应依规佩戴犬牌并系犬绳

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根据动物防疫法及民法典等规定,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向有关机关申请登记,而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作为犬只主人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避免犬只造成他人损害,同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从视频来看,该犬只主人将犬只与小孩进行类比可能有违社会公德,而且狗不伤害狗主人并不意味着对其他陌生人也会如此温顺,其对此进行道歉也是应有之义。

林小明律师认为,当地警方在处理此事时首先应当确认该犬只是否属于禁养犬、狗主人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过登记、狗主人在遛狗时是否采取必要而恰当的安全措施,只有厘清这些才能够依法进行接下来的处置。总之,“我们不能因为发生过恶狗伤人而不分青红皂白一刀切地去粗暴对待狗,也不能因为狗并未伤人而认为狗就不会伤人而应当防范于未然,也就是必须依法养狗、文明养狗,对未依法文明养狗的必须依法进行相应处置。”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宠物不存在独立法律地位,更多是以财产属性依附饲主存在,法律通过保护宠物的财产属性保护饲养人的所有权权益,同时对饲养人应尽义务进行规定,要求其依照管理规定合法合规饲养宠物。当饲养人的所有权与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冲突时,人身权利是优先于财产权利的。例如当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或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本案涉及的公共场所遛狗的情形,公共场所如市民活动中心一类的场所,是社区居民生活交融的平台,复杂人群不可避免。在公共场所遛狗是饲养人的权利,但是作为动物饲养人同时也需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采取安全措施,比如遛狗牵绳,避免去人多的地方导致宠物产生应激反应,给宠物佩戴嘴套等方式避免严重后果发生。同时考虑到他人可能存在对宠物畏惧心理,尽量避免宠物与人的亲密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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