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正在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洪祥作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会议分组审议了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研究机构、社会公众提出,种粮的比较效益低,国家应明确给予政策性保险支持。据悉,草案二次审议稿采纳这一意见,增加相关内容。
草案二审稿提出国家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投入机制
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于10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完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投入机制,增加调动种粮农民和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种粮抓粮积极性的规定,并明确有关农业保险的规定。
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于今年6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针对草案一审稿,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研究机构、社会公众提出,种粮的比较效益低,国家应充分调动种粮农民和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种粮抓粮积极性,确保粮食增产、农民增收。
对此,这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二审稿提出,国家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投入机制,采取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强粮食安全保障,完善粮食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协同保障机制,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调动粮食生产者和地方人民政府保护耕地、种粮、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的积极性,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增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草案二审稿还明确,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推出金融产品和服务,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提供支持。国家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开展商业性保险业务。
作出相关修改,规定国家建立严格的耕地质量保护制度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研究机构、社会公众提出,种粮的比较效益低,国家应充分调动种粮农民和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种粮抓粮积极性,确保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同时还应明确给予政策性保险支持。草案二次审议稿采纳这一意见,增加相关内容。
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研究机构的意见,草案二次审议稿在提升耕地质量、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强撂荒地治理、推动盐碱地综合利用等方面作了修改。规定国家建立严格的耕地质量保护制度,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量质并重、系统推进、永续利用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用养结合与建管并重的原则,健全完善投入保障机制,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
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采取措施引导复耕。家庭承包的发包方可以依法通过组织代耕代种等形式将撂荒地用于农业生产。规定国家推动盐碱地综合利用,制定盐碱地综合利用相关规划和财政支持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挖掘盐碱地开发利用潜力,分区分类开展盐碱耕地治理改良,加快选育耐盐碱特色品种,推广改良盐碱地有效做法,遏制耕地盐碱化趋势。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主要涉及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建议予以明确,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草案二次审议稿采纳了这一意见。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部门建议增加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保障供应和科学使用的内容。对此,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稳定供应工作,引导粮食生产者科学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合理使用农用薄膜,增施有机肥料。
有些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建议对节约粮食作出针对性规定。对此,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加强本单位食堂的管理,定期开展节约粮食检查,纠正浪费行为。有关粮食食品等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节约粮食、减少损失损耗的相关团体标准,开展节约粮食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
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增加国家加强国际粮食安全合作,发挥粮食国际贸易作用的规定,并在粮食的定义中进一步明确杂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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