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虚构数百万存款被轻判,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有力惩治企业内部腐败。
10月23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甘肃省庆城县段某、薛某职务侵占案》入选。
案情显示,2016年3月至2018年12月,段某在担任甘肃省庆城县某金融机构营业部柜员、金库管理员、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办理虚假现金存款业务的手段,向自己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内虚假存入资金99笔,共计552万余元。此外,段某还与庆城县某金融机构下设营业所负责人薛某共同利用二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假存款、虚假资金调拨等方式,用单位资金归还段某的私人借款,造成该金融机构资金损失370万元。段某涉案金额922万余元,其中与薛某共同职务侵占涉案金额370万元。
2019年11月,甘肃省庆城县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段某、薛某提起公诉。2020年7月,庆城县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五年,认为薛某直至案发时对段某套取资金的行为不知情,双方之间无共同犯罪故意,更无帮助犯罪的实行行为,宣告薛某无罪。
2020年8月,庆城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判决确有错误,依法提起抗诉。
检察机关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段某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而以非法手段大量挪用本单位资金,并将挪用资金用于归还个人借款、高额利息,以及购房、购买豪车等消费,肆意挥霍挪用的资金,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认定段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决认定以挪用资金罪对段某从轻判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同时,薛某作为资深的金融从业人员,明知段某管理的金库资金短缺,仍接收段某的虚假资金调拨,帮助段某逃避单位检查。出借给段某的资金不能及时归还时,二人商议,通过虚假存款、虚假资金调拨,用单位资金归还私人借款,造成单位资金损失。二人在主观上有用单位资金归还个人借款的意思联络,客观上共同协作,完成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薛某的行为也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审法院认定薛某无罪确有错误。
2021年4月庆阳市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庆阳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022年3月,庆城县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薛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提出上诉,庆阳市中级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办案中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的监管漏洞,检察机关依法向发案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完善金融监管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加大监管力度,系统防范风险。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张晓津表示,上述案件系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能,通过抗诉程序将侵害民营金融机构利益的无罪案件改判有罪的典型案例。该案例中,两级检察机关接续监督形成合力,案件最终得到依法改判,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有力惩治企业内部腐败。检察机关还针对金融机构内部存在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堵塞管理漏洞,促进行业治理,助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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