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翻建后兄弟姐妹4人分家有争议,其中一人诉请实物分割被驳回

房屋翻建后兄弟姐妹4人分家有争议,其中一人诉请实物分割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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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2年全年经济数据显示,60岁及以上人口已达2.8亿,占全国人口的19.8%。10月23日重阳节,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几起典型涉老纠纷案件。

父母去世后未留遗嘱,子女对房屋继承有争议

杨老汉与张老太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杨某国、杨某凤、杨某宏和杨某强四人,居住在昌平区某村院落,该院落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使用者为杨老汉。

后杨老汉去世,张老太与四名子女签署《分家协议》,协议对房屋分配及拆迁份额作出约定。2015年,杨某国计划对该院落进行翻建,与张老太及兄弟姐妹签署《房屋翻建协议》,协议约定:一层房屋的产权归母亲张老太及四个子女所有,杨某国对这部分房屋代为管理;二层以上的房屋归杨某国所有,由其自行管理、使用;翻建后,给予张老太每年10万元租金,其余租金归杨某国所有;如果张老太在该院拆迁前过世,其四名子女仅能对母亲名下财产进行分配,每年仍以十万元标准支付的房屋租金、父母股钱及张老太剩余存款由四个儿女平均分配,按原分家协议执行。协议签订后,杨某国拆除院落原有房屋,建设了5层楼房并进行出租经营。

2016年,张老太去世,由于父母均未留有遗嘱,四名子女对财产分割产生异议。杨某凤认为应当对该院进行实物分割;但杨某国、杨某宏则认为每人占四分之一的份额,一层房屋现处于出租经营状态,没有具体的房屋间数,不宜实物分割;杨某强希望重新协商租金金额并按照份额分割,否则同意按照实物分割。

因未协商一致,杨某凤将杨某国等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对该院内楼房进行实物分割,一层四分之一房屋归自己所有和管理,对其他遗产如2017年至2020年的房屋租金、父母的股份、存款等,按照四分之一的份额进行继承。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杨某凤主张继承张老太房屋的租金及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实物分割的诉求,根据《房屋翻建协议》,各方当事人已经对涉案房屋在张老太去世后如何分割、如何支付占有使用费及其他财产分配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即一层房屋归张老太及四个子女所有,二层以上的房屋归杨某国所有。

根据现场勘验情况,目前一层房屋不具备实物分割的条件,法院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依法确认涉案一层房屋由张老太四名子女各占四分之一份额,对于杨某凤主张的实物分割不予支持。

此外,因涉案房屋现由杨某国出租经营,《房屋翻建协议》亦约定了杨某国代为管理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法院本着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确定由杨某国向其他权利人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双方均同意按照每年10万元的标准由四人平均分配。由于杨某国已经给付杨某强2019年、2020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5万元,且杨某强对2017年、2018年不再主张,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最终,法院判决一层房屋由杨某国、杨某凤、杨某宏和杨某强分别占有四分之一份额,二层到五层的房屋由杨某国居住使用。杨某国分别向杨某凤、杨某宏支付2017年至2020年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0万元。对于杨老汉、张老太名下其他遗产,由四名子女各自按照四分之一的份额进行继承。

法官:分家协议要尽可能保障家庭成员有效参与

法官解析,在多成员家庭中,普遍存在分家习俗,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间常选择通过签订分家单、分家协议等进行财产分配。分家协议关乎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房屋分割及拆迁利益的分配及老人赡养等内容,涉及多方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一旦出现口头分家、约定条目不明确、形式内容不规范、效力认定存在争议等问题,产生的矛盾和冲突往往比较尖锐。

本案中,虽然张老太和子女们先后签订《分家协议》《房屋翻建协议》,但关于一层房屋的分割问题未予以明确约定,进而产生分歧。法官在此提示,分家协议订立主体须具有缔约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完备,内容明确,必要时可辅之以相应的录音录像记录。分家协议形成后,财产的分配和使用可能因现实情况发生变化,因此也需要充分考虑分家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和各项约定的可行性,以减少日后的矛盾与纠纷。

此外,分家协议的订立和履行还应注意两点:一是尽可能保障家庭成员有效参与。可以通过家庭内部会议等形式,由家庭财产共有人协商一致后方可订立,摒弃如“出嫁女无权分家产”等错误思想,避免出现某一家庭成员因未参与分家、不知晓协议内容、未签字等而主张协议无效,从而影响分家协议履行、激化家庭矛盾的情况。二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分家协议处置的是家庭共有财产,未经他人同意时,不可将他人合法的个人财产纳入分配。分家协议的签署并不意味着家庭关系的终结,协议签订后,各方均应依约诚信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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