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最高检举行“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介绍了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涉民营企业案件时如何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高景峰表示,《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明确要求,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该文件注重系统梳理整合此前最高检发布的涉民营经济的相关文件内容,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等文件,遵循法律规定和法的精神,结合检察办案实际,与时俱进地对把握相关法律政策界限问题予以明确。
高景峰表示,宽严相济是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基本政策导向和重要工作要求。在办案过程中,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法治思维,充分考虑民营经济发展特点,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做到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注意结合形势发展变化,全面准确把握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中从严和从宽的政策导向。
高景峰强调,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界限,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过程往往存在较多法律风险点,特别是在办理一些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时,认定为刑事犯罪应当特别审慎。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注重综合考量多种因素进行实质判断和全面判断。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等等。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界限不清的,要加强研究分析,注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依法慎重妥善处理。
此外,高景峰还表示,要严格把握民营企业常见多发犯罪认定标准,对非法集资类、贷款类、涉税类以及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常见涉企犯罪,需要综合考虑的主客观因素作出提示性规定。比如,民营企业为顺利签订合同有时会故意隐瞒一些不利条件,一旦经营失败发生纠纷,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犯罪,其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要注重从项目真实性、履约能力、履约行为表现、未履约原因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又如,民营企业的经营业务创新有时会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地带,区分违规经营与非法经营尤为重要,避免非法经营罪“口袋化”倾向,就要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适用。再如,对民营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付“回扣”“好处费”行为,既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讲政策、“给出路”,又要防止片面强调保护企业经营而放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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