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八成老人“愁养老”,意定监护如何实现?

近八成老人“愁养老”,意定监护如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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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无人监护、处于监护困境的老年人的数量上升”“老年人普遍存在养老担忧和监护不足担忧”“老年人对国家监护制度诉求最高的是提供监护监督”……10月20日,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北京市老龄协会发布《老年人监护问题研究报告》,阐释了我国老龄化形势下的老年人监护现状。

作为家庭监护与公共监护的有益补充,意定监护或能为空巢老人、无子女老人等不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老人提供新的选择,化解监护困境,实现老有所依。10月20日,北京市老龄协会发布《老年人意定监护服务指引》,帮助老年人掌握意定监护关系确立与协议签订要领及相关注意事项。

监护困境群体增加,近80%老年人表现出“养老愁”

我国已迈入中度老龄化社会,快速的老龄化进程将持续到2035年前后,并且会伴随高龄、失能失智、独居、空巢老年人数量上升趋势。家庭的空巢化、核心化、小型化趋势还在持续,导致一些老年人在民事行为能力逐渐减弱的过程中面临监护缺失的问题,威胁着老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老年人监护问题研究报告》,2012年到2021年的十年时间中,因为老年人行为能力减弱、缺少监护而导致的涉老侵权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另一方面,事实无人监护、处于监护困境的老年人,也就是无子女的老年人、失独家庭老年人、残障家庭老年人、长期空巢家庭老年人以及有监护纠纷的老年人数量上升。课题组面向1611名老年人开展的调查数据显示,长期空巢老年人约占四成,无子女家庭和失独家庭老年人共占到约四成,老残一体家庭约占13.7%,有子女但不愿意监护的老年人约有8.35%。

《报告》显示,老年人普遍存在养老担忧和监护不足担忧。1611名调查对象中,接近80%的老年人担心将来可能出现的生活照护问题,以及突发疾病或遇到意外情况时没有子女或配偶在身边,无人料理紧急医疗救治、身后事等相关事务,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监护不足的担忧。

同时,照护保障不足。《报告》指出,超过一半的老年人认为生活照料情况不能完全满足养老需求。

此外,老年人对国家监护制度的诉求多元。诉求最高的是提供监护监督,其次是建立监护人的选择机制和救济途径,以及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并提出了强化医疗救助和养老照护等其他诉求。

意定监护成为家庭监护与公共监护的有益补充

在此背景下,一些家庭由于各种原因不具备监护条件,一些老年人选择将自己的生活、医疗看护以及财产管理等事务的决定权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其他人或组织,在本人出现意思能力障碍而辨识不足时,代为履行监护职责,这类情形都适用于意定监护。

在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公共监护为兜底的老年人监护体系中,意定监护适用于很多家庭保护不足的老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勾勒了意定监护的制度轮廓,基于迫切的老龄化社会需求,确立了意定监护的创新地位,成为家庭监护与公共监护的有益补充。

北京市老龄协会副会长白玲介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遵循“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两大基本原则,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主要内容包括生活照料、财产管理和使用、代理特定民事活动、医疗决定、必要的遗产规划内容、必要的殡葬和遗体处置、应急处置、维权等。

建议在意定监护中设立监护监督人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老年监护法律规定较新、涉及各类安排较为繁复,实践中,老年人多聘请各地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起草意定监护协议,也有老年人自行起草,在内容和形式上也存在一定差异。

“建议大家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要充分考虑协议的主体要件、签订形式、设立条件以及协议内容,尽量考虑到将来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形,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白玲提醒。

为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老年人意定监护服务指引》建议在意定监护中设立监护监督人,约定监督人职责内容和监护人的配合义务,通过监护人制定履职报告、财产报告等方式对监护人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监护监督人可以是自然人,如近亲属、朋友、律师等,也可以是法人,例如专业社会组织。

白玲指出,监督职责的主要职责,一是监督意定监护人执行监护事务,包括资产保管、资金支付、意定监护人报酬和费用的监督;二是要求监护人报告监护事务;三是调查意定监护人的执行情况,包括审查监护报告、主动审查监护行为等;四是处理紧急情况,包括申请撤销意定监护人、重新指定意定监护人等。

在老人普遍关心的财产保护方面,可以实施独立财产管理,形成事实财务监督。白玲举例说,“例如,老人可事先将财产委托给其他自然人或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合理规划财产使用内容和范围,监护人在使用财产时向独立的财产管理人进行申请、报备,在监护人和财产管理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监督关系,以保障老人的财产安全。”

此外,白玲表示,意定监护作为新兴制度,在很多领域的政策保障尚不健全。社会公众对意定监护制度的理解和接受程度尚处于初级阶段,很多老年人及其家属对意定监护存在误解,也缺少相应的服务规范与法制约束,存在侵权风险,需要在各部门之间加强政策协同,强化意定监护政策配套的连贯性和统一性,稳妥推进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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